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5-02-15 14:49:02
原標題:老人在養老機構摔傷后起訴索賠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老人在養老機構摔傷后起訴索賠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老人在養老機構不慎摔倒骨折,責任應該由誰承擔?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某養老機構賠償邱某各項損失共計19204.2元。
2021年7月,朱某安排其年逾八旬的母親邱某試住某養老機構,試住期屆滿后,兩人與某養老機構簽訂正式協議,約定由該養老機構向邱某提供養老護理服務,朱某按照每月1400元的標準繳納費用。協議約定,邱某如在自己行走或活動時發生跌倒骨折、身體損傷等事故,某養老機構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應急幫助和救助,但不負法律責任。
2023年7月2日12時17分,邱某在走廊摔倒。12時19分,某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發現邱某躺在地上,上前查看后將其抬回其房間,并聯系邱某的兒子朱某。朱某表示待自己過去查看傷情后再決定是否撥打120。13時30分,朱某到達某養老機構并將邱某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邱某為股骨骨折。邱某住院治療14天,支出醫療費21028.56元。經鑒定,邱某因右股骨干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邱某認為,自己在某養老機構走廊內行走時摔傷,工作人員未送醫處理,且不顧其傷情隨意搬動,致使其受到二次傷害,要求某養老機構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9914.06元。
某養老機構認為,在對邱某養老護理期間,某養老機構按照協議規定履行了相應義務,邱某是在走廊整理褲腿時自行摔倒受傷,與某養老機構并無關系。且邱某摔倒后,某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及時聯系其家人朱某,朱某明確表示要親自查看母親傷情再考慮是否撥打120救治,故某養老機構無需負賠償責任。
雙方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邱某遂將某養老機構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為原告提供日常居住、生活照料、安全防護等一系列的養老護理服務。原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日常起居無需被告提供全程陪護,故其對自身的安全應格外注意,盡量避免幅度較大或不當的行動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傷。涉案事故因原告在行走過程中整理褲腿后突然起身摔傷,非因被告所提供的居住生活服務及安全條件不符合約定所致,故原告應當對其自身受傷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作為提供專業養老服務的機構,對原告負有看護和照顧的義務,尤其是像原告這樣高齡的老人,應當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被告的工作人員發現原告摔倒后,未第一時間撥打120進行救助,疏忽了原告可能存在骨折的風險,擅自搬運原告,且直至原告的親屬趕到后才將其送醫,救助不及時。被告關于協議約定的因原告自身行為所致損傷不負法律責任的抗辯屬于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已方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法院不予采信。
綜合該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支持由原告對自身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由被告承擔3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養老機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204.2元。
一審宣判后,某養老機構不服,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偉 楊捷)
近年來,隨著老年人高齡化、失能化等現象加劇,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及其子女在綜合考慮家庭現實情況后,選擇養老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對于養老服務機構,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是其應盡的首要義務。老年人在養老服務機構跌倒摔傷的事件時有發生,養老服務機構應持續加強硬件設施建設,針對老年人的生理特點改善居住條件,增加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各類設施,并且提高對護理人員的管理,增強護理人員專業能力。
另外,在養老機構養老并不代表將所有的贍養義務或監護職責都交給養老機構承擔,子女切勿當“甩手掌柜”,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也應留出時間探望老人,切實履行好作為子女應盡的監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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