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4-11-29 09:45:11
原標題:一個典型案例,搞清三種“貼現”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標題:一個典型案例,搞清三種“貼現”
來源:中國稅務報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都是基于票據的買賣行為,三種“貼現”的參與主體和目的各有不同。貼現指企業或個人向銀行融資的行為;轉貼現指銀行之間的票據融資行為,是金融機構相互拆借資金的一種方式;再貼現指銀行向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融資的行為。實務中,銀行業貼現、轉貼現、再貼現行為的涉稅處理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與之相關的增值稅處理尤其值得關注。筆者提醒,金融機構應準確理解票據貼現三種形式的異同,并正確適用稅收政策,規范企業稅務處理。
典型案例
A企業有一張面額100萬元的承兌匯票,簽發日為2023年8月15日,到期日為2024年1月15日。2023年9月8日,A企業因急需資金,將這張承兌匯票以貼現(直貼)的方式賣給甲商業銀行,月貼現利率為6.3‰。甲商業銀行扣除了貼現利息2.71萬元(100×129×6.3‰÷30),向A企業支付款項97.29萬元。
2023年10月8日,甲商業銀行為獲得周轉資金,將這張承兌匯票以轉貼現的方式賣給乙商業銀行,月轉貼現利率為5.1‰。乙商業銀行扣除貼現利息1.68萬元(100×99×5.1‰÷30),將款項98.32萬元支付給甲商業銀行。
2023年11月7日,乙商業銀行由于資金緊張,將這張尚未到期的承兌匯票以再貼現的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月再貼現利率4.5‰。中國人民銀行扣除貼現利息1.04萬元(100×69×4.5‰÷30),將款項98.96萬元支付給乙商業銀行。
貼現稅務處理
貼現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的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貼現價格由票面金額和貼現率決定,金融機構在扣除從貼現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的貼現利息后,將余額支付給持票人,貼現后票據歸貼現銀行所有。對于申請貼現的企業來說,其付出利息取得資金的行為,無須繳納增值稅。
進項稅額方面,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申請貼現的企業,其付出的利息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案例中,A企業的票據貼現行為,無須繳納增值稅。對于其付出的利息,即使取得甲商業銀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對于辦理貼現的金融機構來說,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以下簡稱《注釋》)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包括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五條進一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從事貼現業務,于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貼現利息收入,應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案例中,甲商業銀行持有這張承兌匯票的時間為30天,持有期間取得貼現利息收入為98.32-97.29=1.03(萬元),應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應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為1.03÷(1+6%)×6%=0.06(萬元)。
轉貼現稅務處理
轉貼現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另一金融機構轉讓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所附《注釋》、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從事轉貼現業務,于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貼現利息收入,應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案例中,乙商業銀行持有這張承兌匯票的時間為30天,持有期間取得轉貼現利息收入為98.97-98.32=0.65(萬元),應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應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為0.65÷(1+6%)×6%=0.04(萬元)。
再貼現稅務處理
再貼現指金融機構為了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包括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再貼現業務。即再貼現業務屬于金融同業往來項目的,金融機構取得的金融同業再貼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因持有這張承兌匯票取得的再貼現利息收入為1.04萬元,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提醒建議
營改增全面實施以來,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稅收政策發生部分變化,轉貼現利息由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轉變為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貼現利息收入由全額計稅,轉變為按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計稅等。基于此,金融機構的財稅人員應強化學習,準確計算貼現、轉貼現業務應稅收入和增值稅稅額,同時要注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及時足額確認應稅收入并繳納稅款。
金融機構還應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確保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業務的合規性。筆者建議,金融機構應當明確部門責任,實施崗位分離和相互制約,建立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和自查,及時發現相關業務存在的涉稅問題,確保稅務合規。同時,在辦理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業務時,應當認真細致地審查票據,以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虛假票據流入市場。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國家稅務總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東營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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