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5-04-13 14:06:04
原標題:好意同乘發生事故 保護善意減輕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好意同乘發生事故 保護善意減輕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徐龍 張兆中
2023年9月16日,王某甲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董某駕駛的載有王某乙的電動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甲、董某、王某乙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甲負主要責任,董某負次要責任,王某乙無責任,三人均為未成年人。事故發生時董某無償搭乘王某乙前往目的地,電動摩托車為董某所有,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王某乙入院治療,產生各項費用,住院期間王某乙家屬與王某甲家屬協商一致由王某甲向王某乙賠償85000元。后王某乙法定代理人訴至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請求董某向王某乙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7401.09元。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某甲駕駛電動自行車逆行與董某駕駛的載有王某乙的電動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乙受傷的損害后果,依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王某甲承擔主要責任,董某承擔次要責任,兩人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及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王某乙與王某甲在本案起訴前已就事故賠償協商處理,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各方對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未加重董某的賠償責任份額,故本案的審理重點在于董某的賠償責任問題。
事發時董某駕駛電動摩托車無償搭乘王某乙外出游玩,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及無償搭乘等情節,酌情減輕董某40%的賠償責任,判令董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王某乙各項費用共計26207.48元。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實務中認定“好意同乘”關鍵看乘車行為是否具有無償性,認定無償性應當根據車輛是否為營運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出于營利目的、是否具有互幫互助意圖等要素綜合判斷。本案中,董某與王某乙之間構成好意同乘關系,雙方對無償搭乘的行為不存在爭議。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減輕被告董某的部分責任,有助于塑造良好價值觀,保護善意行為。同時在生活中我們也應當意識到,不論是無償搭載他人還是無償乘車,都應當對自身行為進行檢視,特別是未成年人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監護人亦應盡到法定監護職責,時刻把安全意識放在心上,避免因交通事故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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