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23日訊 11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其中在張某某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中,張某某等人先后從某化工廠拉出硫酸氫鈉共計239噸,傾倒在位于黃河三角洲的廣利港鹽場南側的水溝中,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
2018年4月,張某某、李某某商議,雇傭劉某某、李某、董某某、梁某某先后從某化工廠拉出硫酸氫鈉共計239噸,傾倒在位于黃河三角洲的廣利港鹽場南側的水溝中。張某某按照約定向孫某某支付好處費4000元。2018年5月13日,董某某、梁某某從某公司拉出硫酸氫鈉18.9噸,在孫某某的指引下傾倒在廣利港劉家鹽場南側的水溝中。經鑒定,該案傾倒廢液樣品為危險廢物、有毒物質,致使當地土壤、水源遭受嚴重污染,可量化的環境損害費用76萬余元,應急處置費用10萬余元,偷排廢液生態損害費用65萬余元。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某等七人違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由被告人共同承擔應急處置費、生態環境修復費、鑒定費。
本案系傾倒危險廢物、有毒物質污染環境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廣利港是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的主要港口,也是加強黃河流域陸海聯動開放,加強全省交通互聯戰略的重要樞紐。七名被告人造成黃河三角洲地區土壤、水源嚴重污染,應依法從嚴處理。本案在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判決由被告人承擔應急處置費、生態環境修復費、鑒定費,對于加強黃河三角洲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治理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