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23日訊 11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其中提到段某某、閆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2020年3月20日22時許,段某某、閆某某在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水域內非法電魚22.5公斤。2021年5月,微山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生態環境損失費14400元,用于修復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微山島附近水域的生態環境。
微山縣人民法院認為,段某某、閆某某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段某某、閆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段某某、閆某某共同支付生態環境損失費14400元,用于修復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微山島附近水域的生態環境。
保護好南四湖的生態環境,對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本案中,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判處被告人對電魚活動造成的南四湖生態環境資源損失,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有力促進了南四湖生物多樣性和南四湖整體生態環境保護。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以巡回審判方式,在微山湖畔現場開庭,對湖區漁民起到較好的法制宣傳效果,有效打擊了在南四湖進行的非法電魚等捕撈行為。
閃電新聞記者 馮詩惠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