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4-11-28 08:46:11
原標題:辯證認識“五對關系” 科學運用“三個結構比”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辯證認識“五對關系” 科學運用“三個結構比”
來源:檢察日報
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四大檢察”的履職結構比,依程序辦案與依職權監督的案件結構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請受案與主動發現的案源結構比等“三個結構比”,是衡量“四大檢察”發展全面性、協調性的重要參考。為深化對“三個結構比”的理解與運用,需要辯證認識和處理好“五對關系”,努力做到讓檢察工作進一步回歸到高質效辦案本職本源上來。
辯證認識和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的關系。“三個結構比”服務于“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這一基本價值追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要把“有質量的數量”和“有數量的質量”統籌在更加注重質量上。這要求辯證認識和處理辦案數量與辦案質量的關系。一要保持合理的辦案數量。合理的辦案數量要與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違法犯罪的階段增量、維護穩定的實際需求保持基本一致,杜絕數量上的“虛高”和“湊數”。二要確立合理的比例關系。“三個結構比”關注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案件數量占辦案總數的比值,并以此來衡量“四大檢察”的發展是否全面與協調。檢察機關應根據案件性質、數量和社會影響,合理分配資源,確保各項檢察工作協調發展,以實現法律監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三要提高案件辦理質量。辦案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除了要求檢察官必須具備扎實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外,還應逐步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案件質量監控體系,形成檢察機關內部各監管主體之間、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融合評查的新格局,把強化內部監督的要求落實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個流程節點上,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辯證認識和處理好“實體與程序”的關系。“三個結構比”在檢察履職中體現了對實體與程序關系的全面考量。具體到履職結構比,在實體層面,檢察業務應在各個領域充分發展,確保法律監督的全面性;在程序層面,要在履職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隨著“四大檢察”辦案規則的相繼出臺,檢察機關應更加注重履職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確保程序正義。具體到案件結構比,要求在實體層面,檢察機關必須追求包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等的客觀真實,確保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在程序層面,無論是依程序辦案還是依職權監督,都要求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體到案源結構比,要求在實體層面,檢察機關需要處理來自不同渠道的案件,包括移送、申請和主動發現的案件,以確保法律監督的主動性和覆蓋面;在程序層面,檢察機關在接收和處理案件時,要注重程序把關,確保案件來源的合法性和處理過程的規范性。
辯證認識和處理好“效率與效果”的關系。從效率角度來看,“三個結構比”為檢察機關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工作導向和評價標準,有助于檢察機關優化辦案流程,提高辦案的及時性。從效果角度來看,“三個結構比”有助于全面檢視一體履職、綜合履職的實際效果。實踐中,要充分運用好“三個結構比”的多維關系,促使各項工作更加相互協調,統籌處理好效率與效果的關系,全面提升各種類別的檢察履職規模和成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辯證認識和處理好“橫向與縱向”的關系。從評價標準來講,“三個結構比”打通了“四大檢察”和各業務類型,是包含全量檢察業務的宏觀性評價標準,履職結構比、案件結構比和案源結構比三組標準均能反映檢察履職的全面性、綜合性,但形成的三個數據截面也相互制約,各有側重。從橫向上看,履職結構比重點關注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案件結構比注重辦案和監督相互協調、有機貫通;案源結構比關注主動發現監督線索,著力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從縱向上看,“三個結構比”類似于統計學中變量之間的相對關系和因果關系,因三組數據的基數相同,其交叉評價功能尤為凸顯,改變一個“結構比”必然會影響到另兩個“結構比”,因此,要堅持用系統觀念與整體思維去認識和把握“三個結構比”,科學看待相互之間協調關系,而不能割裂地去理解。
辯證認識和處理好“守正與創新”的關系。“三個結構比”要求檢察機關在守正的基礎上不斷創新,通過調整和優化工作結構,實現檢察工作的高質量發展。首先,履職結構比體現了檢察機關工作的全面性。刑事檢察作為傳統強項,需要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民事檢察和行政檢察要更加注重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確保法律的公正實施;公益訴訟檢察則要積極發揮職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四者之間的協調發展,是守正創新的基礎。其次,案件結構比反映了檢察機關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同時,也要主動發揮監督職能。依程序辦案是檢察工作的基本原則,確保了辦案的規范性和合法性;而依職權監督則是檢察機關根據法律授權,主動開展監督活動。兩者的有機結合,既守正了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又體現了創新監督方式的靈活性。再次,案源結構比展現了檢察機關在案件來源上的多元化。依程序移送和依申請受案是檢察機關案件來源的傳統途徑,而主動發現則是檢察機關根據監督職能,通過調查研究、信息收集等方式,主動挖掘案件線索。科學運用“三個結構比”,有助于檢察機關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同時也體現了檢察工作的主動性和前瞻性。
(作者單位: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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