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2-01 09:37:02
原標題:進一步完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幾條路徑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進一步完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幾條路徑
來源:檢察日報
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檢察監督案件中堅持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分析爭議產生的根源,有針對性地開展爭議化解工作,對于減輕行政相對人的訟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如何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進一步完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層面,都是檢察機關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當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立法和檢察實務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立法上并沒有對檢察機關化解行政爭議的范圍、方式、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法律規定的空白制約了檢察職能的發揮。二是線下辦案不夠規范。行政檢察監督案件中僅有爭議化解案件是手工填報案卡,不需要錄入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案件的文書模板、入卷材料以及卷宗裝訂、歸檔尚無具體的要求。三是考核標準不夠明確。目前,判斷爭議化解案件辦成與否的標準一般為是否解決了行政相對人的實質性問題,包括實質性利益增加或不利減損,以及行政相對人息訴罷訪等,若是只解決了行政機關行政決定履行問題的,不算是爭議化解。上述考核標準對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形成了一定的限制,但這些也僅是原則性的規定,實踐當中如何正確把握上述標準,未有進一步的解釋說明。四是綜合能力不夠高。開展爭議化解工作需要檢察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及調解矛盾的實踐能力。而現實中,一些檢察人員實踐經驗積累得較少,司法理念跟不上,發現線索、調查取證、溝通協調等能力欠缺,綜合素質總體偏弱。
針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可循著以下幾條路徑獲取解題良方:
第一,夯實爭議化解制度基礎。《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這為檢察機關更實開展爭議化解工作提供了遵循。雖然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對檢察機關開展爭議化解工作進行了明確賦權,但對于受案范圍、監督方式、辦案時限,以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銜接等具體問題未作出詳細規定。建議根據理論和實踐方面的研究、論證情況,出臺范圍明確、權責清晰、程序合理、內容完善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司法解釋,為檢察機關開展爭議化解工作統一規范標準。
第二,凝聚爭議化解工作合力。一是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檢察機關開展行政爭議化解工作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以服務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為著力點,發揮行政爭議化解工作在助推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的積極作用。二是與相關部門建立常態化化解機制。加強行政檢察與行政審判、行政執法的緊密銜接,采取多部門會簽文件等方式密切與法院、行政機關、政府法制部門的日常聯絡與協作配合,分析爭議化解的重點領域及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統一化解標準,提升化解質效;暢通信息共享渠道,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情況通報和結果反饋等途徑,健全合作機制,形成化解行政爭議的合力。
第三,優化爭議化解工作考核制度。一是完善檢察業務應用系統。目前行政爭議化解案件辦理不規范的重要原因是該類案件未進入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缺乏統一的規范指引。當務之急是將爭議化解案件納入該系統,并在此基礎上配套完善卷宗裝訂、歸檔等各項程序性規范。通過系統辦案,提取關鍵考核指標。二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一方面,增加考核權重分值。將行政爭議化解工作納入檢察官業績考評,加大爭議化解案件在績效考評中的權重分,優化“案-件比”指標,切實提高行政檢察人員開展爭議化解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理性設置考核案件數量。行政爭議案件大多耗時較長、當事人積怨較深,涉及法律政策調整及社會和諧穩定等因素,決定了考核數不宜過大。另外,對于爭議十年以上、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因付出的精力較普通案件更多,可酌情考慮增加考核分值。
第四,統籌爭議化解方式。一是因案制宜,綜合運用多種化解手段。對于裁判結果監督案件,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采用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啟動案件再審,通過法院改判等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對于法院裁判合法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不當行政行為受損,如因超過時效等被法院駁回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依法對不當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糾正,積極促成爭議雙方和解;對于執行監督案件,檢察機關可針對爭議問題,通過釋法說理、搭建溝通平臺等方式,促進行政決定的有效落地;對于行政審判活動監督案件,可向法院發送檢察建議促使其自行整改,從而化解爭議。二是加強調查核實,多措并舉促進爭議化解。檢察機關通過書面審查卷宗、證據材料后仍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可以圍繞被訴行政行為等是否合理合法、行政爭議是否得到實質性解決等方面主動進行調查核實。在化解過程中可加強釋法說理,對于雙方爭議較大、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可組織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共同參與,化解雙方的對立情緒。此外,對于行政裁判和行政行為并無明顯不當,不符合監督條件,但申請人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案件,要認真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若申請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應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或者協調社會救助等,讓申請人打開心結,感受到法律的溫度,自愿息訴罷訪。
(作者單位: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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