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2024-04-30 23:35:04
原標題:2023年青島中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原標題:2023年青島中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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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卻不服行政裁決法院審結跨區域技術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案情簡介】
第三人是名稱為“從肢體中排出血液的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人,因與原告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請求,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被訴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責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相應的侵權信息、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設備。原告不服行政裁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當事人爭議的專利技術特征“所述內徑總是足夠小以保持所述壓力高于所述肢體的動脈血壓”,結合被訴侵權產品對適用的人體部位及人體收縮壓有嚴格限制范圍,以及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及宣傳彩頁,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包含與上述專利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因此,行政裁決合法,應予維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跨區域技術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法院通過積極履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助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對促進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統籌協調、協作保護,構建膠東半島多元聯動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起到有力推動作用。
案例十:
利誘他方員工獲取商業秘密實控人和法定代表人齊遭刑罰
【案情簡介】
青島某先進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島某公司)掌握有生產鐵基非晶帶材、非晶變壓器的技術秘密。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方某、法定代表人郁某通過利誘青島某公司員工的方式,非法獲取了青島某公司的技術秘密,并采取高薪誘惑的方式,聘用青島某公司技術員工,給青島某公司造成嚴重損失。
【裁判結果】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單位以利誘方式非法獲取并使用青島某公司的商業秘密,給青島某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方某、郁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判處被告單位罰金300萬元;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技術秘密作為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創造的智力成果,構成企業的核心資產,直接關系企業的發展和市場競爭力。本案所涉技術秘密是高科技領域非晶行業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開發投入大,商業價值高,對于被告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施的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彰顯了對侵犯技術秘密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懲治,體現了嚴格保護司法理念的鮮明導向,為科技創新創業者營造了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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