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2019-05-06 14:25:05
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打官司時為了免責,還在勞動合同上偽造員工簽名。近日,濟南歷城法院判決該單位敗訴,按照每月雙倍工資賠償員工。
2017年8月9日,孫某入職北京某投資公司山東分公司。2018年4月16日,投資公司向孫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你無一項目落地,每月的月度考核成績表均未達到60分,視為不及格,且在公司培訓中,你的考試成績兩次均為倒數第一。根據你的工作能力及表現,公司決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將于2018年5月15日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后,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到公司綜合管理部辦理離職手續。”同日,投資公司通過微信通知了孫某,并于4月25日通過順豐快遞向孫某郵寄了通知書。孫某第二天簽收了該快遞,從此未再到單位上班。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孫某的月平均工資為4243.22元。
2018年7月,孫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投資公司支付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投資公司支付孫某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2528.79元;駁回了孫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孫某不服,訴至歷城區法院。
庭審中,投資公司主張其與孫某于2018年1月26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并提交一份落款為孫某的勞動合同予以證明。孫某對此不予認可,訴稱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簽字并非本人所簽,并提交山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勞動合同書中孫某的簽名字跡與委托人提供的及本中心工作人員現場提取的被鑒定人孫某書寫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投資公司辯稱孫某在筆跡鑒定中故意隱瞞足以影響鑒定的事實,導致鑒定結果不正確,勞動合同是由孫某委托他人代簽,并提供錄音證據一份并當庭播放。
經當庭質證,法院認為,投資公司提交的錄音顯示內容模糊,不能完全確定錄音中指稱的合同即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且投資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對投資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系孫某故意找人代簽的主張不予采信。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孫某與投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投資公司未與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孫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3945.76元(4243.22元×8)。投資公司以孫某月度考核成績不及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近日,法院判決:投資公司支付孫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3945.76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86.44元(4243.22元×2);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畢榮恩)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