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1-04-21 14:47:04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1日訊 4月2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新聞發布會,會上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發布了2020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1、威海市市場監管局處理“集線輪和魚線輪”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威海某A漁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獲得名稱為“集線輪和魚線輪”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921034524.7。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威海市某B漁具有限公司生產的“暴丸”品牌魚線輪產品涉嫌侵犯其“集線輪和魚線輪”實用新型專利權,并于2020年5月向威海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
被請求人辯稱其生產的被控侵權“暴丸”品牌魚線輪產品屬于現有技術,并提供了公證書及附件,附件內容為被請求人通過在淘寶網、快手視頻等平臺輸入相關關鍵詞搜索到的4款魚線輪的銷售情況。
威海市市場監管局經審理,對公證書附件材料中所顯示的魚線輪公開銷售的時間早于涉案專利(ZL201921034524.7)的申請日的內容予以采信,被請求人提供的4款魚線輪構成現有技術。在對被請求人提出的4份現有技術抗辯進行逐一對比后,發現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其中一份現有技術“科技釣魚錨具9000型魚線輪”實質相同,被請求人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生產的“暴丸”魚線輪的技術特征屬于現有技術,不構成對請求人專利權(ZL201921034524.7)的侵犯。2020年7月,威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決定,認定被請求人生產涉案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請求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
威海市市場監管局針對請求人稱被請求人提供的視頻顯示時間不一定準確,網站時間可能被更改的口審陳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93條,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判斷,認為淘寶、快手等網絡平臺作為有一定知名度、信譽度的網站,數據較為可靠穩定,且電子數據的提取經過了公證,提取方法可靠。在請求人沒有相反證據證明電子數據存在篡改的情形下,應依法認定電子數據的效力。該案的處理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借鑒意義。
2、青島市市場監管局處理“家具系列”8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某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016年期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咖啡桌”、“餐桌”、“梳妝臺”等8項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8項專利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顯示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該8項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青島某設計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銷售、許諾銷售的產品侵犯其8項專利權,遂向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0年7月23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受理。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在送達法律文書的過程中,發現被請求人營業執照登記信息與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查明被請求人信息后進行了直接送達。案件處理中,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該8起案件進行了合并處理。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后,認定8件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8項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相近似。2020年11月,青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決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8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發揮機構改革后監管職能優勢,依職權主動調查,及時確認被請求人信息,并對相關侵權行為和證據事實進行認定,依法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同時,發揮知識產權行政機關程序靈活、快捷等優勢,對8起案件進行了合并處理,全部認定侵權,有效節約了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該案充分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率高、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的優勢。
3、濰坊市市場監管局處理“電動車(牛電皮卡)”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山東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獲得名稱為“電動車(牛電皮卡)”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30626097.1。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高密市某電動車制造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電動車,涉嫌侵犯其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遂向濰坊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0年5月20日濰坊市市場監管局立案。
濰坊市市場監管局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圖片的主視圖、側視圖、后視圖進行比對,涉案專利主視圖中左右前大燈、進氣口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形狀、排列方式上均有明顯不同,不易造成混淆。對于一般消費者來說,車的前臉部位特別被關注,其設計變化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綜合比較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差別,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濰坊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決定,認定被請求人高密市某電動車制造有限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電動車,其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在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對比判斷中,應當更關注正常使用時易見部位的設計變化,該部位的設計變化相對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設計變化,通常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本案中,對于汽車外觀設計來說,汽車的主視圖、側視圖及后視圖是其容易看到的部分,相對于不易見的其他部位,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更大。該案體現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比對原則,對今后辦理外觀設計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4、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處理“剎車泵及其在裝載機上的應用”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專利號為 ZL201610597395.7,名稱為“剎車泵及其在裝載機上的應用”的發明專利(以下稱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7月2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3月20日。原專利權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將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本案請求人某機械公司。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煙臺某公司未經請求人許可,生產、銷售涉嫌侵權產品,侵犯請求人合法權利,遂向煙臺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0年5月18日,煙臺市市場監管局立案。
口審中,請求人主張以型號為35401410010的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當庭對該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拆解,對兩者的技術特征進行了一一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14個技術特征相比,有1個技術特征不相同,該技術特征是否構成等同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N.在出液腔(101)設有第1控制閥;被控侵權產品對應技術特征n.出液腔內沒有安裝第1控制閥,制動腔內設置有控制閥。煙臺市市場監管局經審理,認為關于技術特征N與n的對比,控制閥設置在制動腔或出液腔內,雖然功能相同都是控制剎車液流動,但結合涉案專利的說明書記載,技術特征N具有“不會出現制動腔內的剎車液越來越多現象,方便使用”這一技術效果,解決了剎車液越來越多導致的剎車踏板移動距離越來越短、需要人為調整而帶來不便的技術問題,故兩者的技術效果不相同,所以技術特征N與n不等同。
煙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決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的制造、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依法駁回請求人的全部請求。請求人不服行政裁決,向青島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煙臺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裁決合法,應予以維持。
本案全面準確的確定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嚴格限制了等同原則的適用,對案件作出準確處理,保障了公眾對公知技術的合理使用,維護了公眾利益,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該案的處理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專業能力和水平。
5、淄博市市場監管局處理“一種三錨魚鉤保護套”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專利權人鄭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三錨魚鉤保護套”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于2019年8月23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22271038.9。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鄭某認為被請求人淄博某公司制造、銷售的“三本鉤保護套”產品涉嫌侵犯其上述專利權,遂向淄博市市場監管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2020年6月,淄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淄博市市場監管局為查明有關案件事實,決定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鑒于被請求人淄博某公司因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在漁具包裝產品上而被博山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的情況,淄博市市場監管局向博山區市場監管局發出了《協助調查函》,取得與本案被控侵權三本鉤保護套產品有關的證據材料。淄博市市場監管局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同時結合調查收集的證據,認定被控侵權三本鉤保護套產品是以青島某公司名義制造的,請求人提出的被請求人淄博某公司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證據不足。2020年7月31日,淄博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裁決決定,責令被請求人淄博某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三本鉤保護套”專利侵權產品,并銷毀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
淄博市市場監管局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過程中,主動調查收集相關的商標行政處罰案件證據,取得與被控侵權產品有關的關鍵證據材料,并依此作出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決定,有效化解了專利侵權糾紛。該案以高效、高壓態勢快速制止了侵權行為,充分體現了機構改革后專利、商標執法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執法威懾力更強的優勢,有利于知識產權保護效能的進一步提升。
6、濟寧市任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違法宣傳馳名商標案
2020年5月29日,濟寧市任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濟寧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的產品外包裝箱上均印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經查,該公司持有的商標確于2019年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予以馳名商標擴大保護,但該公司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對此。濟寧市任城區市場監督管理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馳名商標制度作為法律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護,并非是一種榮譽。企業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公眾認為馳名商標是一種商譽,是政府部門對企業商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的認可,偏離了法律規定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本案的處罰,對馳名商標企業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引導企業充分認識馳名商標的真正含義,不斷提升產品質量,提高核心競爭力。
7、泰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富世康” 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7月20日,泰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對山東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銷售侵犯“富世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面粉。經查,山東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涉案面粉購自肥城市某面粉廠。因山東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涉案面粉的價格不僅明顯低于正品“富世康”面粉的銷售價格,甚至還低于出廠價格,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國知發保字(2020) 23號)第二十七條,執法人員認定山東某商貿有限公司存在過錯,其行為不屬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構成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泰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山東某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現存601袋標稱“富世康”牌的面粉,并處15000元罰款。對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的肥城市某面粉廠生產商標侵權商品線索,依法移交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該案是一起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典型案例。《商標法》中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本案當事人雖提供了進貨渠道,并經查證屬實。但當事人明知其供貨方并非“富世康”注冊商標權利人或其授權生產商,仍以明顯低于正常價格購進涉案商品,對知假售假具有明顯故意,因此不能認定其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形,應按照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依法對其予以處罰。該案對“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判斷具有典型意義。
8、濟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照經營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7月2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轄區內經營石材切割機等工程用品的個人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其倉庫里存放有“東成”牌石材切割機、手電鉆、電鎬、電錘、鋼石圓鋸片等,“大藝”牌鋰電池沖擊扳手、鋰電池沖擊扳手等10個型號的涉案產品。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產品的合法來源,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利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扣押的全部涉案產品,罰款人民幣30000元。
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辦理過個體工商業戶營業執照,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34.8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
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改革后,執法辦案涉及的社會領域廣、部門法律多、違法事項雜,需要統籌把握法律適用規則,依法公正執法,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本案中,辦案機關同時查處了當事人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辦案效率高、震懾力強,為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的開展提供了有益借鑒。
9、滕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古洛布萊株式會社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10月,滕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權利人投訴,對滕州某公司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立案查處。經查,當事人在其銷售的釣具產品上使用“”商標,與古洛布萊株式會社注冊在釣具、人造釣魚餌等商品上的“”商標(注冊證第7122288號)構成近似,涉嫌侵犯古洛布萊株式會社“”注冊商標專用權。現場查獲魚線681盤、魚鉤17板、標簽7捆、膠帶5卷。
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的魚線681盤、魚鉤17板、標簽7捆、膠帶5卷,罰款28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件中當事人在釣具產品上使用“”商標,與古洛布萊株式會社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屬于典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該案也是加強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打擊侵犯涉外商標權行為的典型案例。
10.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利用回收舊啤酒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5月,德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德州市某公司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灌裝生產啤酒進行銷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現場查獲該公司生產的,帶有安海斯-布希公司“A+鷹”注冊商標浮雕標識啤酒2000包,帶有華潤雪花公司“雪花”注冊商標浮雕標識的啤酒150包。
經查,德州市某公司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在沒有對舊啤酒瓶上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去除或有效遮蓋的情況下,灌裝生產啤酒進行銷售,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經查明違法經營額共計18700余元。且該公司2019年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過行政處罰,屬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從重處罰,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薩羅娜原漿姜汁啤酒2000包、克代爾冰山啤酒150包,罰款12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的焦點在于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在沒有對舊啤酒瓶上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去除或有效遮蓋的情況下,灌裝生產啤酒進行銷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雖然《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規章提倡鼓勵從社會上回收玻璃瓶等再生資源,但這并不意味著允許生產企業在利用回收再生資源過程中可以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再生資源的回收使用應當是在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即使以浮雕形式顯示在玻璃上的商標標識無法輕易去除,但是權利人以外的使用人仍然可以通過粘貼標貼遮蓋標識等適當措施來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因此,當事人應承擔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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