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7-05-03 09:05:05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5月2日,市南區人民檢察院發布一起非法經營疫苗案。該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非法買賣疫苗案被告人周強(化名)、劉學海(化名)依法提起公訴,周強、劉學海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
20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周強以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從張麗(化名,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多種疫苗后,轉手銷售后得款項共計人民幣400多萬元。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劉學海以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從周強處購買了價值73萬余元的多種疫苗,并再次轉手銷售給他人。
庭審中,被告人辯稱自己銷售的疫苗均系正規廠家生產,并非假疫苗,對人體沒有損害,也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后果,不應該認定為刑事犯罪。那么,兩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所銷售疫苗的真假對被告人的罪名究竟會產生什么影響呢?
辦案人員指出,本案中,兩名被告人買賣的疫苗是從正規廠家購買的,不符合銷售假藥罪中“假藥”的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藥品批發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因此,疫苗屬于國家專營、專賣物品,二被告人在沒有獲得疫苗經營資格的情況下買賣疫苗,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記者 戴謙 通訊員 郭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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