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3-24 08:43:03
齊魯網3月24日訊(記者 賈曉宇)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委、省政府“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的精神,以經濟手段推動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進一步調度各市深入治理大氣污染的積極性,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向各市下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43號,以下簡稱《辦法》),對2015年12月8日印發的補償辦法進行了修改。
根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現狀,結合國家對山東省大氣環境質量的考核要求,《辦法》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新增一項考核指標。根據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各省(區、市)環保約束性指標計劃的通知》要求,“設區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將成為國家考核各省環保工作的約束性指標,為促進該指標考核任務的順利完成,《辦法》新增“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作為一項生態補償考核指標,并按照每改善(惡化)1個百分點,省對市(市向省)補償20萬元的標準計算補償資金額度。該指標考核數據按照國控監測站點統計。
提高生態補償資金系數。隨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各市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難度逐漸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改善的絕對值逐漸縮小。為進一步調動各市深入治污減排的積極性,《辦法》將PM2.5、PM10、SO2、NO2四項污染物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40萬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萬元/(微克/立方米)。
新增全年一次性獎勵內容。為進一步激勵各市推動轄區內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辦法》新增了全年一次性獎勵內容,即“PM2.5、PM10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600萬元獎勵; NO2、SO2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一級標準的設區市,省級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在下達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態補償資金時一并清算”。
《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山東省環保廳、財政廳將按照新的規定對各設區市進行考核并計算生態補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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