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03-26 16:57:03
3月26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開發和科學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服務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省政府法制辦就《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無線電頻率,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改變用途。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無線電頻率。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許可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后,繼續或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經許可臨時使用的頻率,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使用權自行終止。
在已建射電天文臺、雷達站、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無線電監測設施的周邊區域,不得新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筑、設施,不得設置、使用干擾其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擅自轉讓、出租、出借無線電頻率的,征求意見稿明確,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發送和接收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信號的,或者從事商業等其他與營利有關活動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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