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7-03-30 09:00:03
29日,《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網購退貨15日內不處理視為故意拖延
《條例》對采用網絡、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行為重點進行了規范。《條例》從山東實際出發,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對“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進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為故意拖延;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沒有污損的,屬于商品完好。同時,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的其他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還要求經營者應當進行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如果辦了卡或者提前交了錢,商家卻跑路了,實在令消費者糟心。《條例》規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經營者如果違反規定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繼續履行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退款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還預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費的,應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經營者給予折扣、讓利的,應當按比例折抵消費,并退還剩余的預付款及其利息。
餐飲業不得收取開瓶費最低消費等不合理費用
餐飲業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更容易造成鋪張浪費。另外,餐飲業的良性運轉不能靠設定最低消費、收取開瓶費等附加費用。
為了規范餐飲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餐飲業經營者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應當明示商品、服務價格和消費金額,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餐具消毒費等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經營者,有關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失信經營將被記入“誠信檔案”
對于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僅靠行政處罰等剛性的管理方式難以收到好的效果,山東探索運用相對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規制違法行為,具有特殊的監管服務功效,能夠起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在必要的行政處罰措施之外,通過降低違法經營者的信用評價,使其承擔社會譴責、生產經營活動不便或者經濟損失等不良后果,從而達到懲戒的目的。
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記錄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行為和違法失信經營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并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相對接,完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和查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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