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報新聞
2024-01-08 17:35:01
原標題:海報觀察丨女高管自稱違法開除員工引熱議,試用期六個月卻在最后幾天被裁掉能否索賠
來源:海報新聞
原標題:海報觀察丨女高管自稱違法開除員工引熱議,試用期六個月卻在最后幾天被裁掉能否索賠
來源: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首席記者 張穩(wěn) 記者 儀首歌 報道
近日,一段“公司女高管違法開除員工”的視頻在網(wǎng)絡引發(fā)廣泛熱議。
1月8日凌晨,涉事公司就此事發(fā)布聲明稱,近期網(wǎng)上出現(xiàn)該公司人力員工井某與前員工孫某因解除勞動關系出現(xiàn)爭執(zhí)的視頻,井某情緒激動發(fā)表不當言論,引發(fā)網(wǎng)民極度不適,在此謹向大家誠摯道歉。該公司已責令其停職反省并嚴肅處理。
涉事公司發(fā)布聲明
同時,上述聲明稱,該公司前員工孫某于2023年6月25日入職,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試用期六個月。因孫某工作能力不勝任,該公司決定不予通過試用期。經(jīng)協(xié)商一致,12月1日雙方簽署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該公司按照協(xié)議于12月8日足額支付了11月份工資及離職補償金。以上程序均依法合規(guī)處理。
該公司的聲明一經(jīng)發(fā)布,再次引發(fā)眾多網(wǎng)友熱議。記者注意到,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的,除了對該公司涉事員工處罰過輕的討論外,更多的就是“試用期六個月是否合理”“試用期最后幾天裁掉員工是否合理”“實習期被辭退能否要求賠償”等。
“試用期六個月,卻在最后幾天被裁掉”是否合理?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實際工作中,“試用期六個月”的要求較為常見,同時也有多位網(wǎng)友表示自己在入職新公司時均是六個月的試用期。
對此,山東策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天揚表示,“試用期六個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范,要具體結合勞動期限長短進行分析。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除此之外,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是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p>
那么,上述事件中,當事人孫某簽訂了三年合同,試用期六個月,但在試用期最后幾天未予通過,是否合理呢?
對此,夏天揚律師稱,“如果試用期六個月,用人單位在五個月的時候以能力不足,不予通過試用期來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是需要說明具體原因的。因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p>
夏天揚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主要是規(guī)定了過失性辭退的一些內容,包括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guī)定的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兩種情況。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辭退尚在試用期的員工,是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
那么,如果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員工能否要求賠償呢?對此,夏天揚律師稱,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的條款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也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違法辭退勞動者,是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經(jīng)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夏天揚律師說,如果遇到試用期被辭退,一定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jù),比如要求公司出具書面形式的辭退說明文件,寫明辭退原因及補償方案,或者是工作微信群的聊天記錄等,這些都要注意保留。如果與公司人事或其他負責人對補償辭退這些事宜進行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公司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在試用期被公司辭退后起訴公司要求賠償,不乏有勝訴案例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輸入“試用期六個月”“辭退”等關鍵詞搜索發(fā)現(xiàn)281篇裁判文書,涉及案件多數(shù)為在實習期內被辭退引發(fā)的民事糾紛。
在多篇裁判文書中,審理法院均提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記者還發(fā)現(xiàn),員工在實習期被公司辭退后起訴公司要求賠償?shù)?,不乏有勝訴的案例。
廣州的萬某某和廣州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間為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該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以萬某某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因工作失誤、擅自離崗等行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萬某某認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并且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其造成極大損害,遂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二審認為,該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萬某某工作存在失誤、擅自離崗等達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情形。因此,該公司解除與萬某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法院也沒有支持萬某某要求與該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
而山東的劉某某和青島某公司簽訂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2022年5月19日,該公司向劉某某下達了《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其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劉某某不服,將該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試用期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該制度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經(jīng)營自主權和相關利益,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只要對勞動者不滿,或勞動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該公司主張系因劉某某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因此不應支付賠償金,法院認為,該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劉某某試用期的錄用條件,該公司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已向劉某某明確細化相關的具體錄用條件,因此該公司不能完成證明劉某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劉某某賠償金5896元。
審簽: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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