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7-01-04 14:21:01
備受關注的中國“專車第一案”2016年12月30日一審宣判,判決撤銷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下面,一起來看此案廣泛關注的兩大焦點,法院是如何審理的。
【案情回顧】市民“專車”送客被訴“非法運營”
2015年1月,濟南市民陳超在使用滴滴專車軟件開“專車”送客時,被濟南市客管中心認定為非法運營的“黑車”,予以查扣并處2萬元罰款。
不滿處罰結果的陳超一紙訴狀將濟南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此案是針對“專車”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訴訟案,因而被稱為中國“專車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討論。
由于案情復雜,此案先后四度延期審理,終于在歷時一年多后得以宣判。
【爭議焦點一】是否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據了解,此案中陳超在與乘客通過網絡約車軟件取得聯系后,使用未取得運營證的車輛將乘客從濟南市八一立交橋附近送至濟南西站,并按約定收取了車費。上述行為,是否屬于《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和《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行為?
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種行為屬于違法。陳超的車輛未取得運營證,且向乘客收取了費用,符合相關規定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法定事實要件。
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約車進入出租車市場具有必然性,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因此,不宜以上述規定來否定新業態的經營模式。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為,網約車這種客運服務的新業態是共享經濟產物,其運營有助于提高閑置資源的利用效率,緩解運輸服務供需時空匹配的沖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滿足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因此,當一項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出現時,基于競爭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慮,不能一概將其排斥于市場之外。
但同樣不容否認的是,網約車的運營需要有效的監管。網約車這種客運行為與傳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一樣,同樣關系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政府對公共服務領域的有序管理,應當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有序進行。
法院審理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但考慮到網約車這種共享經濟新業態的特殊背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爭議焦點二】處罰幅度是否畸重?
此案中,陳超通過網絡約車軟件進行道路運輸經營,而他與網絡約車平臺的關系及與乘客最終產生的車費是否實際支付或結算完畢,濟南市客管中心未提供證據證明,具體幾方受益也沒有證據證明,尚不明確。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濟南市客管中心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陳超在本案所涉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中僅具體實施了其中的部分行為,在現有證據下,濟南市客管中心將本案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全部歸責于陳超,并對其個人作出了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精神,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法院還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需明確具體,載明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本案中,濟南市客管中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載明陳超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具體情節等事項,據此也應當予以撤銷。至于陳超有關處罰主體錯誤、執法程序違法的訴訟理由,經審查,濟南市客管中心的相關抗辯理由成立,對陳超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魯濟交(01)罰(2015)8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審宣判后,陳超當庭表示不上訴,濟南市客管中心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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