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廣網
2017-01-04 16:31:01
央廣網北京1月4日消息 對于廣大農民來說,集體的農房、林地如果變成資產收益,將會享有更多財富。這個夢想,可能在5年后變成現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了總體部署。在昨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農業部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沉睡”的資產不盤活 就存在流失危險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66.9億畝,各類賬面資產2.86萬億元,大體上,全國平均每個村資產500萬元,東部地區的村資產近千萬元。
這些集體資產管理面臨“兩個適應”問題。一是要適應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要求,通過深化改革,盤活集體資產,增添發展新活力。二是要適應城鄉一體化發展新趨勢,推進改革,防止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
大量的集體資產,如果不盤活整合,就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不盡早確權到戶,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險。推進這項改革非常必要、非常緊迫。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表示,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財產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如何將沉睡的集體資產變為農民實實在在的收益?這正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出發點。
3年基本完成清產核資 聚焦經營性資產
農業部昨天表示,將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清產核資的對象包括三大類,一類是資源性資產,包括農村擁有的耕地、草原等資源性的資產;第二類是經營性資產,包括房屋、機器設備等產生的經營行為的資產;第三類是非經營性資產,比如教育設施,文化體育設施等服務性資產。這其中的工作重點,是查清農村經營性資產的數量和使用情況。
改革之所以聚焦經營性資產,是因為在試點過程中,經營性資產的清產核資最能為農民帶來收益,是農民最關心的改革環節之一。同時,當前的問題也突出反映在經營性資產上。
現在有不少的地方集體經濟發展后,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經營性資產,如果不明晰歸屬、完善權能、盤活整合、創新機制,這些資產難以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不盡早確權到戶,在城鄉一體化的進程中,這些資產再過若干年就更難說清楚歸屬,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險,對此農民反映非常強烈,要求非常迫切。
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改革
《意見》提出,在完成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基礎上,要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一些先行地區,特別是沿海一些地區已經開展這項改革。到2015年底,全國已經有5.8萬個村,4.7萬個村民小組實行這項改革,已經累計向農民股金分紅近2600億元,2015年當年就分紅了411億元。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表示,從一年多的情況來看,試點是有效的,農民也比較滿意,下一步就要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并且將試點成果盡快轉化為政策法律。
在改革中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表示,在農村的改革實踐中,一些地方確實存在多數人侵犯少數人利益的問題。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出現,這次文件特別提出,成員身份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并且特別提出要注意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這些年中央對此高度重視,在土地的問題上已經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法律規定上也有明確要求。
實踐中,不少地方都采取措施來防止婦女的權益受到侵犯。比如,在近期開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為了保證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明確在登記的時候,要體現共有人,也就是說,婦女在財產權益的名單上要有記載,要得到落實。同樣,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確定經營性資產股份收益的時候,也強調以戶為單位來確定,這樣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實踐中,基層都在積極探索,不斷尋找解決辦法。
改革之后怎樣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表示,新機制建立以后,一個重要的目標,就要使它能夠不斷地來實現和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另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要不斷地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從發展集體經濟這方面來講,目前各地有不少探索,比如有的村用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四荒”地等,集中開發或者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項目;有的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獨有的生態環境和人文的歷史資源來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這既可以增加農民的收入,也可以實現集體增收;有的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它的房屋、廠房,通過出租或者是入股的方式來增加集體收入。再比如還有一些地方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給予的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是參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者通過村企聯手開發的方式來發展集體經濟。包括通過為農戶和其他的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實現農產品價值鏈的延長和增值,增加農民的收入,在這個過程當中集體也會得到一些收益。
央廣點評:產權清晰 才能激發農村活力
農村集體大鍋飯,很多人都不陌生,但是,不少人以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后,“大鍋飯”就不存在了。其實,家庭承包制只是解決了農村集體資產中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問題,農村集體資產中的另一塊,比如集體經營的山地、林地、耕地、湖塘,以及在集體范圍內享有部分收益權的礦區礦產等,多數地方基本上歸集體所有,村民權益、權利在這類集體資產中有沒有、有多少,并不清楚。
產權制度改革是農村改革的深水區,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累了大量資產,如果不整合盤活,就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不盡早確權到戶,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險,因此,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非常緊迫。只有農村集體產權清晰了,保護才會有力,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才能更好的激發農村活力。(記者/丁玲娜 沈靜文 編輯整理/鞏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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