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2024-04-30 23:35:04
原標題:2023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糾紛訴前調解典型案例
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原標題:2023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糾紛訴前調解典型案例
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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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包裝使用“布丁體”引糾紛巧妙加入第三方消除誤會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布丁體”著作權人,被告銷售的一款食品外包裝使用了原告設計的“布丁體”字體。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權的“布丁體”的復制權、發行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調解結果】
青島市法潤商事調解中心的調解員了解到,被告系委托案外的設計公司設計包裝,該設計公司與原告系合作關系,已取得原告公司對字體的概括授權。隨后,調解員與設計公司聯系并核實相關情況,積極促進原告、被告、設計公司三方共同協商,最原、被告雙方終達成一致,調解成功。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公司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特意選擇具有字體授權的設計公司進行委托設計,但因設計公司失誤,字體著作權人不知道被告公司是委托給該設計公司設計從而導致糾紛。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讓第三方設計公司參與到調解中,不僅有利于查明案情,更有利于從源頭化解糾紛矛盾。最終,三家公司消除誤會達成調解。訴前調解優勢是靈活便捷,充分發揮該優勢,突破侵權法律關系的限制,讓與案件有關的第三人一起加入調解化解糾紛。即避免了雙方矛盾誤會加深,同時還一次性解決問題,充分體現訴前調解在訴源治理中的重要意義。
案例十:
一時疏忽誤用授權漢字作品多方兼顧獲得最優調解結果
【案情簡介】
原告通過普通許可方式獲得案外人設計開發的多款漢字美術作品的許可授權,其在青島某大型商超內發現由被告湖北食品公司委托被告安陸市蛋業公司生產的“松花鴨皮蛋”系列產品的包裝中,“蛋”字與原告取得許可授權的美術作品一致。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案涉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起訴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侵,權賠償金及維權合理開支5萬元,并在媒體上公開消除影響。法院委派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結果】
調解員與雙方多次溝通后,發現被告全部在售商品下架會造成巨額損失,考慮到被告產品的銷售數量、范圍及經銷模式,最終原告降低賠償金額與被告達成和解,并對達成和解之日以前生產的帶有侵權字體包裝的產品不再追究被告的民事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既要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又要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盡最大可能保護企業正常經營秩序。此案中,被告作為農副產品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如因一時疏忽包裝中使用了未經授權的字體,即面臨之前的所有產品下架銷毀的打擊,很有可能一蹶不振面臨破產倒閉。達成調解協議,意味著被告之前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售賣再無侵權之虞,這有利于企業的持續經營,有利于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同時,通過運用“法院調解平臺+微信”的遠程調解方式,為當事雙方減少了時間、經濟成本,大大提高了調解效率,充分保護了當事雙方企業的權益。
案例十一:
巧用“司法大數據+人工智能”一次調成“網站建站系統”34案
【案情簡介】
原告自主開發“某網站建站系統”并取得軟件著作權,煙臺34家被告所屬域名對應的網站在未獲得授權許可情形下擅自復制、修改、使用了原告的建站系統且刪除、隱藏《用戶授權許可協議》要求保留的原告版權標識和鏈接,其行為均構成侵權。
【調解結果】
煙臺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檢索分析有關訴訟案例同時積極與委派法院溝通案情,最終根據法院出具的案件指導意見,統一制定調解方案。
調解員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與原告說明34件案件的被告均有合法來源且對侵權不知情,原告同意若被告支付商定和解費用即可撤案;在與被告溝通過程中,被告表明其網站是由第三方公司建站并付費推廣且現已停止使用,希望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同時,調解員根據被告提供的信息聯系第三方說明情況,并進行釋法明理,在確定侵權的情況下,從處理本地客戶關系的角度和侵權責任承擔的角度,其作為建站方應該為客戶負擔賠償。在多次溝通后,最終第三方同意調解方案,愿意為被告承擔賠償費用。
【典型意義】
煙臺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辦理訴調對接案件時,利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具備的司法大數據、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優勢,加強同法院立案庭法官協作,強化有關裁判與調解信息溝通,統一調解標準。同時,注重發揮類案檢索的重要作用,通過在先的判例或調解方案,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提高知識產權糾紛訴前調解的成功率。
案例十二:
調解員分析矛盾點彰顯專業實力獲雙方認同19天調成外觀侵權案
【案情簡介】
原告系嫁接睫毛展示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線上平臺擅自銷售、許諾銷售的一款化妝工具與其專利產品高度近似,侵害其專利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該案委派至濰坊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結果】
調解員在溝通案情后,了解到原告主要目的在于制止侵權,而被告銷售的產品是由生產廠家直接供貨,且生產廠家表示他們有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權商品是根據該專利生產的,并不侵害原告的專利權。調解員認為原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立體組合狀態的形狀,經對比發現,原告專利設計俯、仰視圖皆近似矩形,而被告銷售產品與生產商專利證書載明的設計特征一致,其俯、仰視圖皆近似弧形,兩者立體組合狀態的形狀也有較大區別。因此,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針對矛盾焦點,與原告將溝通重心放在設計特征比對、訴訟風險及后果上,而與被告溝通時則重點闡明應訴成本等,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該案的主要爭議在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調解員發揮專業優勢,在對矛盾焦點進行專業分析的基礎上,從雙方訴求入手,有理有據地進行引導,從而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案從立案委派、分派受理、調解說理到達成協議僅用19天,既是濰坊市建立知識產權糾紛“三級多向”快速處理工作機制后糾紛高效化解的縮影,也體現了訴前調解機制在案件分流、矛盾化解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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