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19-01-04 08:26:01
騎電動車遛狗,愛犬卻被過路的轎車給軋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轎車車主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轎車車主與涉案的某保險公司卻認為,這條狗沒有“犬證”,屬于非法養殖,不應賠償。雙方爭執不下,犬主遂起訴到法院,要為自己的愛犬討個說法。
面對這個“棘手”的案件,濟南一家法院是這樣判的:養犬證系行政管理要求,而非取得財產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涉案犬只系合法財產;事故責任,也并不直接等于賠償責任,犬主在機動車道上遛狗,本身也有錯。法院認定,犬主與車主對涉案犬只的死亡各負50%的責任。
因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車主承擔5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車主賠償犬主5000元。
案件回顧:
愛犬被轎車軋死犬主為討說法打官司
2018年3月的某天,江某駕駛轎車沿街行駛至某蛋糕店門前時與賈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時牽引的小型犬發生碰撞并碾軋,造成小型犬死亡。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沒有依法賠償。賈某一怒之下,將江某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為,根據賈某的起訴和江某、某保險公司的答辯狀,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一、賈某主張損失的數額及依據;二、本次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
根據證據和證人提供的證詞,商河縣法院認為,涉案犬的購買人認可犬的所有人為本案原告賈某,故賈某是本案適格原告。對于江某、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涉案犬沒有犬證,屬于非法養殖,不屬于國家法律保護的范圍,應裁定駁回起訴的說法,法院認為,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賈某提交的購買證明、證人證言,可以認定發生事故的寵物狗系賈某所有,該犬雖未辦理“養犬證”,但辦理“養犬證”系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非取得財產的強制性規定,賈某提交了購買犬的收據,應認定涉案犬是賈某的合法財產,江某、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賈某主張的犬的價值,法院認為,賈某提交了購買時的收據,且出賣人姜某亦出庭作證,陳述其賣予賈某兒子及兒媳博美犬的價格為12000元,能夠證實賈某兒子及兒媳夠買博美犬的價格為12000元。雖江某、某保險公司對賈某主張的犬的價值、品種及是否是涉案犬存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且未對犬的價值申請司法評估,故法院對涉案犬的價值認定為12000元。對于賈某主張的其他損失,因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且無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依據:
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馬路上遛狗本身有錯
問題隨之而來,對于犬只死亡,應該由誰擔責?原告方認為,本次事故經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關于事故責任,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江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無責任。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綜合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監控視頻資料等綜合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以及當事人的責任分擔,并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程序合法、劃分責任公正。故對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及確定的責任劃分,法院予以采信。
關于賠償責任的劃分,雖交警部門認定江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故責任不等同于賠償責任。對于涉案犬死亡的損失,法院認為,江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犬死亡的原因,但賈某駕駛電動車牽引小型犬并放任愛犬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亦是小型犬死亡的原因,結合事故發生的情形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認定賈某與江某對犬的死亡各負50%的責任。因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賈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江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據此,依據《侵權責任法》《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賈某財產損失2000元;被告江某賠償原告賈某財產損失5000元;駁回原告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陳彤彤 通訊員李倩)
原標題:車道上軋死狗判賠5000元,冤不?你可以從這起案例中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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