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22-02-17 03:30:02
原標題:考核制度遭遇“隨心而定” 這些因“疫”爭議怎么破?
來源:工人日報
【歲末年終,這些因“疫”爭議怎么破?③】嚴格標準應該,“隨心而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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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不少企業制定了相應的獎懲機制和考核標準。但有員工認為,有的企業單方面臨時更改考核制度,其中有些標準并不合理。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須嚴格履行相應的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員工通過民主程序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
王森是某科技開發公司程序員,最近半個多月,因為年終獎發放問題,與公司鬧得有些不愉快。
入冬以來,因為疫情反復,在公司人事部門默許下,王森與其他程序員選擇居家辦公。沒想到,單位的年終考核卻以實際出勤天數來發放績效獎金。
“我們雖然人在家里,工作卻一點都沒耽誤。”陷入困惑的王森提出疑問:“這種情況下,績效考核標準該怎么定?”
疫情之下,有的企業生存面臨考驗,其中某些企業為了壓縮人工成本制定了各種獎懲機制和考核標準。但有員工質疑,有些考核標準并不合理。公司制定考核標準的依據是什么?需要遵循怎樣的程序?《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調查。
員工“吐槽”被罰款經歷
曉琳是廣州某房地產營銷部門的文員。她告訴記者,疫情發生以前,自己的收入非常可觀。疫情發生后,公司為了“自救”裁掉了一部分員工,現有員工由原來的雙休變為單休,并且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在主管規定的日期內完成工作,完不成的扣任務期間50%的薪資,情節嚴重的扣100%。
“原來3個人的工作量,現在變成兩個人甚至一個人完成,工作期限卻沒有因此而放寬。”曉琳說,雖然工作強度越來越大,但她仍然選擇堅持,因為擔心自己丟掉現有工作后“很難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
曉琳的處境不是個例。疫情期間,一些企業制定了相應的考核制度,其中涉及罰款規定。登錄知乎等平臺,許多網友“吐槽”自己被罰款的經歷——溫州一家企業,疫情發生后要求員工上班必須測體溫打卡,沒有按時打卡的每人每次罰款10元;江蘇某企業以防止疫情傳播為由,對在企業收發快遞的員工每次罰款500元;某銷售公司在員工居家辦公期間,要求員工必須約客戶線上溝通演示,如果沒有約到,每人每天罰款100元。
《工人日報》記者發現,無論是曉琳還是在網絡平臺“吐槽”的網友,他們中的很多人雖然認為公司的罰款不合理,但大多選擇無奈接受。
考核制度遭遇“隨心而定”
記者了解到,從員工對“疫情期間企業不合理考核”的“吐槽”來看,有不少情況是企業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單方面臨時更改了考核制度。
例如,疫情期間,某銷售公司對員工臨時做出業績指標罰款的考核制度;還有的公司將原本的月考核更改為日考核;某知名房地產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回到公司所在地居家辦公,在其他地區辦公均屬于請假,這期間沒有工資和補貼;另有一家平臺公司將部分工資劃撥為全勤獎,請假一次扣除當天工資和部分全勤獎等。
劉卓就職于一家銷售公司,居家辦公期間,工作群中的考核制度規定:員工每天8:30、18:00線上打卡,并著職業裝拍照發工作群;其中每天有三個固定時間段需要召開不同層級的視頻會議;早、中、晚必須匯報當日工作內容;同時要求員工每天抄寫文章、心得體會,并將照片發送至工作群。“如果不遵照執行就要面臨開除和扣錢的懲罰。”劉卓說。
日前,有關媒體報道的攜程員工居家辦公不僅沒有被降薪,績效反而提高13%的報道引起關注。據報道,這得益于攜程數據化業務運營管理系統,該系統具有統計電話記錄和時長的功能,公司通過系統預先設置的衡量指標監督員工,根據每分鐘電話接聽量來計算員工的勞動效率,實現了遠程辦公場景高效管理。
同樣面對不可抗力,一些企業在制定考核制度方面的措施給其他企業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這主要取決于企業綜合實力。”青島大學副教授孫更新對此表示,“大中型企業具備成熟的管理機制和抗風險能力,不僅能夠平穩過度甚至可能沖出重圍、逆盤增長,而小微型企業不論是經濟基礎還是管理者能力都相對薄弱,所以才會出現為了安全而‘劍走偏鋒’的現象。”
修改規章制度有法律底線
疫情發生后,宋萍所在的一家互聯網公司臨時更改了休假制度,將居家辦公期間作為員工假期。“強行調休也就算了,休假期間還給安排工作任務,這種隨意更改制度的做法合理嗎?”宋萍不禁發問。
山東青島一家板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王潔認為,居家辦公讓企業與員工在工作量核定、績效考核等方面出現了不少爭議。受疫情防控的影響,很多外勤的工作任務確實無法完成,當企業陷入困境,在征得員工同意的基礎上適度降低薪酬是合理合法的。
山東錦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冉表示,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產生法律效力是有條件的。
“如果單方隨意更改規章制度,制定各種不合理的懲罰機制和考核制度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劉冉說,“這些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制度直接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由此產生各類勞動糾紛,最終企業也會受到損失。”
如果員工遭遇了企業不合理的制度調整和罰款,應如何辨別其合法性,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對此,劉冉表示,制定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須嚴格履行相應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員工通過民主程序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了勞動者權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張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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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葉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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