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5-04-14 09:16:04
原標題:立足實踐精準發力 增強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效能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立足實踐精準發力 增強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效能
來源:檢察日報
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檢察建議恰是“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的生動實踐與有力載體。作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通過對檢察辦案中發現的各類問題進行深入剖析,依法向相關單位或部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與預防舉措,助力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機制、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將可能引發法律風險與社會問題的隱患及時化解,推動法治建設從事后處置向事前防范轉型,從而實現標本兼治。《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下稱《規定》)明確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具體內容,為檢察機關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明確指引。但是,在具體實踐中,還存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制發程序不規范、內容針對性與可行性不足、跟蹤反饋機制缺失等問題,影響其作用的充分發揮,需要予以完善解決。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制發工作中遇到的難題。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法律屬性及功能定位需進一步明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法定措施和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全面且具體的立法支撐,致使在實踐運用中對其實施要求與保障措施等難以把握。立法支撐不足也容易導致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制發較為被動,削弱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本應發揮的促進社會治理功能,限制和影響法律監督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空間和潛力。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落實及實效轉化尚待加強。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但是,該條僅規定有關單位的配合義務以及處理情況的回復義務,并未規定采納檢察建議的義務以及不予采納的責任后果,導致檢察建議的回復整改與實際落實之間仍然存在差距。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形式及實體尚缺乏明確性和統一性。例如,對于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內容,《規定》雖然規定了應當包括案件或者問題的來源、案件事實和證據、存在的違法情形以及建議的具體內容和所依規范性文件,但還是缺乏更具實操性的規定。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制發程序上也存在有待明確之處,例如,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啟動條件、具體流程等規定也不完備。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建議以明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法律屬性為出發點,探索更加科學豐富、更好發揮實效的工作方式,多點著力充分發揮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作用,確保法律監督在社會治理中的實效。
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優化路徑。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力。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律屬性,確保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有效性和權威性。進一步深化對其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增強檢察建議具體實施措施和保障,建議在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法律地位,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在立法暫時未能作出回應的現實情況下,基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條第8項“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的兜底性條款,通過解釋等方式確定其法律屬性和功能定位。檢察建議的制發必須立足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目的,設定必要的范圍和行使條件。法律屬性的確立也有助于檢察機關樹立正確的監督理念,設立完備的監督機制,保障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的依法開展和依法監督。
二是細化制發要求,確保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的規范性。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制發應遵循法定標準和程序。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制發必須基于一定的事實,向特定的對象因特定的事實提出,即制發必須具備必要性。檢察建議應符合書面規范要求,寫明提出檢察建議的根據和理由,以及檢察建議的具體內容。同時,檢察建議書應當嚴格按照統一的格式和內容制作。檢察建議在發出前,要按照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必要的審查和核準,以避免檢察建議的隨意制發,保證其嚴肅性。檢察建議要以檢察機關的名義制發,未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的授權,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不能徑行向其他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由檢察長審批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
三是豐富監督內涵,探索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多維工作方式。檢察機關在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時,要注意法律監督在促進社會治理工作方面的特殊性,探索恰當的工作方式。為推動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更好地從“辦理”向“辦復”轉變,檢察機關可以召開情況說明會、聽取意見座談會,了解相關部門的落實情況,幫助優化落實舉措。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與其他部門溝通不暢等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及時與相關行政機關對接,推動形成有效處置模式。檢察機關可以就具體事項開展調查工作,比如通過調查問卷、實地取證等方式,尋求“外腦”支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參加圓桌會議,共同商討解決問題之策。對于涉及面較廣、專業要求較高的技術性問題,可以邀請專業人員參與論證和考察,也可以借助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的專業報告。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要積極促進從個案辦理向類案監督、系統治理轉變,推動“一案一事一整改”向“一類問題治理”拓展,促進行業、領域突出問題的綜合治理。除此之外,要重視監督機制的構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對檢察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跟蹤回訪。被建議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予采納的,檢察機關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有關情況。檢察機關應當對檢察建議進行歸口管理工作,各承辦部門負責檢察建議的跟蹤了解、督促落實等工作。同時,還應根據機構、人員的實際情況,確定相關部門做好分類統計工作,定期對發送檢察建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以更好地發揮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應有功能。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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