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27日訊 今天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剛剛表決通過的有關決定和法規條例等有關情況。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表示,作出該《決定》,對于維護經濟運行、調節土地供應、穩定房地產市場,具有重要意義。《決定》共四條,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授權,確定了我省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
全省契稅稅率統一為3%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并授權各省在3%-5%的稅率幅度內確定本省的具體稅率。1998年6月,省政府出臺《山東省契稅征收規定》,明確我省契稅稅率為3%;2014年,省政府將全省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稅率統一上調至4%,其他應稅行為稅率仍為3%。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稅負,《決定》明確全省契稅稅率統一為3%。同時,鑒于我省對住房權屬轉移長期執行3%的最低稅率,且當前住房交易市場總體穩定,為避免增加居民稅收負擔,沒有對住房權屬轉移設置差別化稅率。
明確這些免征或者減征契稅辦法
對于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決定》按照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兩種情形分別作出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選擇產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因不可抗力住房滅失的情況免征契稅
鑒于不可抗力滅失住房是對納稅人造成的資產凈損失,本著有利于納稅人、便于地方賑災工作的原則,《決定》明確“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袁培全介紹,此次契稅地方立法,不僅是落實契稅法授權的程序性工作,也是山東省一項重大制度性減稅舉措,下調土地出讓環節的契稅稅率,靜態測算,可為市場主體釋放政策紅利約68億元。
下一步,各級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單位,將全力抓好《契稅法》和《決定》的貫徹落實。一是做好契稅法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研究制定契稅配套征管操作辦法,進一步優化征收管理程序,為納稅人和基層征收機關提供便利。二是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優化納稅服務,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各類市場主體能夠及時了解,并充分享受到我省制度性減稅紅利。三是加強對我省契稅相關政策運行情況的跟蹤調研力度,及時評估政策效果,解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障契稅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