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9日訊 為切實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濟南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入開展“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執法行動,自行動開展以來,濟南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市場銷售、網絡交易、廣告監管等關鍵環節,嚴厲打擊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等違法行為,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高新開發區于氏宴遇餐飲店(于巍)虛假宣傳案
2021年10月19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高新開發區于氏宴遇餐飲店(于巍)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店點菜單中發現有“江鮮”字樣,并在該頁下有“清蒸太湖大白魚”菜品。經進一步調查查明,當事人所使用的原料白魚實為養殖魚,并非太湖白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濟南市中皇家花園酒店向消費者作虛假宣傳案
2022年8月15日,根據線索,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濟南市中皇家花園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場所明檔區海鮮池有中華鱘,菜譜和結賬單顯示菜品名稱有“中華鱘”和“椒鹽江白蝦”。經查,當事人制作中華鱘菜品,所用食品原料為鱘魚,制作椒鹽江白蝦菜品,所用食品原料為養殖白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東方大廈有限公司向消費者作虛假宣傳案
2022年8月29日,根據線索,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山東東方大廈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菜單標識有青椒太湖白蝦 、清蒸長江白魚菜品。經查,當事人制作上述菜品所用的原料非太湖白蝦和長江白魚,為養殖的白魚、白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市中區朵兒燒烤店向消費者作虛假宣傳案
2022年9月23日,根據線索,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市中區朵兒燒烤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魚缸內有中華鱘,餐桌上張貼的點餐二維碼,顯示菜品名稱“清蒸中華鱘”。經查,當事人制作“清蒸中華鱘”菜品,所用的“鱘魚”非中華鱘,為某水產店購進的養殖鱘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濟南槐蔭徽張臭鱖魚餐廳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1月19日,槐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濟南槐蔭徽張臭鱖魚餐廳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食品時索取的購進單據不規范,食品購進驗收臺賬記錄不全,同時當事人食品購進驗收臺賬部分內容填寫與實際不符。當事人的同類行為曾給予過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槐蔭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濟南大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槐蔭分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11月15日,槐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濟南大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槐蔭分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在當事人冰柜內發現白絲魚、鱸魚和黃魚,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食品(10月26日購進)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和購進票據、無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當事人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當場下達《限期提交材料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以及上述食用農產品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產地證明文件。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槐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濟南市天橋區福熙鼎三江野生大魚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采購驗收記錄案
2021年10月13日,天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對濟南市天橋區福熙鼎三江野生大魚坊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采購驗收臺賬。2021年10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天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為。2021年11月15日,天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天橋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濟南市歷城區梅飛酒家以“太湖”“千島湖”“野生”等信息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案
2022年2月25日,歷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濟南市歷城區梅飛酒家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使用的菜單中標注有“清蒸太湖野生大白魚”“千島湖野生大魚頭”菜品名稱。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太湖野生大白魚”“千島湖野生大魚頭”均屬于人工養殖且非產于太湖、千島湖。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歷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歷城區同吉淮揚菜館以“長江白魚”“太湖白蝦”等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案
2021年10月20日,歷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歷城區同吉淮揚菜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使用的菜單中標注有“長江白魚”“太湖白蝦”菜品名稱。經調查,當事人以“白魚”“白蝦”為原料制作菜品對外銷售,原料白魚和“白蝦”分別來源于浙江省湖州市和江蘇省南通市的水產養殖經營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歷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章丘區白云湖與食俱進快餐店非法采購經營無合法來源水產品案
2023年4月17日,章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章丘區白云湖與食俱進快餐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店內的黃顙魚無進貨票據無供貨者的許可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章丘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章丘市寧家埠小波快餐店非法采購經營無合法來源水產品案
2023年4月23日,章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章丘市寧家埠小波快餐店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使用的食材中有淡水魚(鯉魚、草魚),該店購進該淡水魚時未查驗供貨商資質,未索證索票落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章丘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進行改正,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聚合便民快餐店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案
2023年3月31日,濟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濟陽區聚合便民快餐店檢查時發現,在該快餐店的加工間操作臺上存放的有活蝦一盒,當事人不能提供該盒活蝦的進貨單據和合格證明文件,也不能提供供貨商的經營資質。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濟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何則偉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