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8日訊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今天發布價格執法行政處罰信息,信息顯示,山東中旭房地產物業有限公司因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被罰10萬元,同時,這家企業還存在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限期整改。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當事人山東中旭房地產物業有限公司主要事實為,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對山東中旭房地產物業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已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履行了改正義務,并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向終端商戶公示,不予行政處罰。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認為,根據當事人違法事實,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退還全部預收電費,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的違法行為,按照沒有違法所得定性,予以從輕處罰;當事人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符合山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中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條件,屬于“不罰清單”中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對當事人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屬首次發現,且已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