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1-31 09:15:01
齊魯網1月31日訊 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 @山東高法 獲悉,多數孩子的壓歲錢最終以一句“我先給你存著”的理由“上繳”給了父母。孩子的壓歲錢到底歸誰,涉及到若干法律問題。
問題一:壓歲錢歸誰?
【案例】 春節期間,貝貝媽發出去了5000多元的“紅包”,但10歲的女兒貝貝也有不少進賬,收到了近6000元。貝貝媽動員貝貝上交,但貝貝只同意交出一半,另一半由她支配管理。貝貝媽認為,近6000元現金并非小數目,孩子自制力不強,管這么多錢會出事的,于是堅持要貝貝全部上交。貝貝很不服氣地頂撞說:“壓歲錢是給我的,你沒有權利收走。”
【說法】 大人給孩子的壓歲錢,屬于民法上面的“贈與”。壓歲錢是贈與合同關系,“紅包”一經孩子接受,贈與合同就成立。有的父母認為,親朋好友給孩子的壓歲錢畢竟是名義上的,孩子不過是充當了大人之間人情往來的橋梁而已,家長的主觀上認為,孩子的壓歲錢是大人的人情往來,法律則評價為是對小孩贈與的民事行為。
民法認為,人對錢的占有即所有,紅包給了孩子所以錢就屬于孩子,家長無權沒收。
考慮到孩子尚未成年,很難支配這樣一筆數目不小的錢,很可能養成揮霍的習慣,因此較多的家長替孩子保管這些壓歲錢,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
既然是保管,父母就不能隨便動用。《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是純粹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給孩子購買商業保險、讓孩子參加學習培訓,是可以動用孩子壓歲錢的。
問題二:孩子私自用壓歲錢買糖可以嗎?
【案例】 春節的時候,5歲的妞妞收到了許多壓歲錢。媽媽為了讓妞妞認識錢幣,將壓歲錢中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面值的紙幣各留了1張,放在妞妞的抽屜里,其余的壓歲錢都為妞妞存了起來。妞妞將100元的紙幣從抽屜里拿出來買了進口的巧克力。媽媽要她把巧克力退了,而售貨員說:“食品售出概不退換。”那么,妞妞獨自用壓歲錢買的巧克力,商店是否應該給退呢?
【說法】 5歲的孩子用壓歲錢獨自購買的巧克力能否退掉,關鍵要看該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即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合同當事人應有相應的締約能力;二是內容合法;三是意思表示要真實;四是合同形式應符合法律的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法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年齡標準和精神標準主要將行為人分為三種類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及精神部分障礙的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因此,5 歲的孩子獨自用壓歲錢購買巧克力的行為,完全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無效行為,商場理應給予退貨。
10歲的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認可,如果監護人不予認可,商場也應該予以退貨。
問題三:離婚時孩子的壓歲錢咋辦?
【案例】寶爸和寶媽是一對“70后”夫妻,寶兒10歲。寶爸寶媽為了過個好年,兩人約定,春節暫時和父母好好團聚,大年一過就離婚。寶兒在初一獲得1萬多元的壓歲錢。其中,爺爺奶奶就給了5000元。
從兒子出生以來,小夫妻就很有心地將兒子的壓歲錢以他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已累計有5.8萬元。
寶爸認為,每年爺爺奶奶給的壓歲錢都是大頭,離婚后孩子隨寶媽生活,若壓歲錢不分而全部給孩子,則相當于給了寶媽,對自己不公平。寶媽則認為,寶爸既然已經同意由自己撫養寶兒,屬于寶兒的壓歲錢就應由自己保管,而不應作為共同夫妻財產分割。
【說法】 給孩子壓歲錢應視為長輩的一種贈與,壓歲錢屬于孩子受贈所得的財產。無論是父母所給還是親戚朋友所贈,在錢款交給孩子之時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就屬于孩子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因此,孩子對自己獲贈的壓歲錢有所有權,父母無權將此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當然,在孩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父母可以代為保管上述款項。但應該注意的是,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同時,若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還可以據此要求法院變更撫養權。
提醒:管理壓歲錢要有法律思維
管理孩子的壓歲錢是家庭的私事,但處理這件小事也要有“法治思維”,也要合乎法理順乎情理。
壓歲錢屬于孩子的財產權益。家長等監護人只有保護孩子壓歲錢等財產權益的義務,而沒有占有支配壓歲錢的權利,家長利用“強迫”或“欺騙”手段直接或變相占有孩子壓歲錢的做法是錯誤的。
應該知道孩子們對于壓歲錢的處分邊界。很多孩子還屬于 10 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 10 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未成年人對壓歲錢有所有權,但卻不能隨意處分壓歲錢,不能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未成年人只能在自己的行為能力范疇適度消費壓歲錢,如果消費行為超出行為能力范疇,則必須經法定監護人代理或者經法定監護人同意。
希望每個家庭在處理壓歲錢問題時都能多些法治理性,少些主觀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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