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3日訊 日前,濟南市人大發布通報,《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濟南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即將進入“有法可依”時代。其中,《條例》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分為四類:藍色代表可回收物,紅色代表有害垃圾,綠色代表廚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辦公場所、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域生活垃圾投放點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它公共區域可以成組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生產和經營場所根據生活垃圾產生情況,設置相應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住宿、旅游、餐飲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導家庭和個人減少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提倡使用紙質、布質等環保袋。餐飲經營者應當將制止餐飲浪費納入餐飲生產、加工、服務全過程,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剩餐打包,減少餐飲垃圾產生量。
《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