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1-12 09:44:01
這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剛剛對外公布的通知,根據細節規定,以后山東省輔警將按照輔長和輔員兩個職級序列實行分級管理。
其中,輔長職級由高到低為:一級輔長、二級輔長、三級輔長、四級輔長、五級輔長、六級輔長。
輔員職級由高到低為:一級輔員、二級輔員、三級輔員、四級輔員、五級輔員、六級輔員。
其中滿足一級輔警長的條件是滿二級五年以上并獲得過 市級表彰。二級輔警長為三級四年以上并獲得縣級表彰。
三級輔警長為四級三年以上,四級輔警長為五級三年以上,五級輔警長為六級三年以上,六級輔警長為大專學歷,擔任兩年以上輔員工作。
本科畢業可直接任五級輔員,碩士任四級輔員,博士任三級輔員,中專高中畢業任六級輔員,具體詳見下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職級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6〕22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職級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納入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履行職責、權利、管理、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簽訂聘用合同的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權利、管理、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按照輔警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實行分類管理,劃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五條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各地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一般不得超出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具體配備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審批。
第七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輔警招聘、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省的輔警管理工作,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輔警的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的管理工作。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用人單位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民警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二)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帶領下駕駛警用交通工具;
(十三)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一條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二條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三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證公安信息網絡安全;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聽從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不得超越職責范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五條輔警的用人計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和用人額度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輔警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批準的用人計劃內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招聘輔警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辦法。
依照前款規定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八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其中文職輔警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專業警務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條招聘輔警,應當按照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實施。招聘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于公民報考。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序進行簡化或調整順序。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招聘的輔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試用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職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章職級晉升
第二十三條輔警按照輔長和輔員兩個職級序列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輔長職級由高到低為:一級輔長、二級輔長、三級輔長、四級輔長、五級輔長、六級輔長。
輔員職級由高到低為:一級輔員、二級輔員、三級輔員、四級輔員、五級輔員、六級輔員。
第二十五條輔警職級競聘、晉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注重能力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輔警職級應當逐級競聘、晉升,并具備擬任職級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輔長職級競聘,應當在規定的職數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輔警的職級是確定輔警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輔警的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輔警退出機制,保障出口渠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隊伍教育培訓計劃,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提高輔警素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崗前培訓是對新招聘的輔員進行的入職培訓。
崗前培訓的時間不少于60日,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養成教育、基礎法律法規、基礎警務實戰技能、基礎公安業務知識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重點培育輔員的基本職業素養,提高適應公安工作的能力。
經考試考核,取得崗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
第三十一條 定期培訓是根據輔警崗位職責要求進行的離崗集中培訓。輔警每年參加定期培訓的時間不少于7天。
定期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政策法規、基礎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等,重點培養專業素養,強化知識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職級升降、獎懲以及續訂、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輔警在協助開展警務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親屬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所屬的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第六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招聘、工資福利、教育培訓、裝備配置、服裝、獎勵、保險、撫恤以及工作運轉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自行核定,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特殊、專業崗位輔警的薪酬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查體,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四十條輔警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二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規定。輔長和輔員的職級標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確定。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八條輔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施行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聘用的現有公安機關輔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制定過渡考核辦法。過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聘用;過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系。
按照《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魯公通〔2016〕89號)規定聘用的鄉鎮交通管理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本辦法劃分為勤務輔警或文職輔警,確定輔員職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魯公通〔2016〕8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山東省公安機關
輔警職級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輔警職級的設置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輔警按照輔長和輔員兩個職級序列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輔長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職數不得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
第三條輔長職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輔長、二級輔長、三級輔長、四級輔長、五級輔長、六級輔長。
輔員職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輔員、二級輔員、三級輔員、四級輔員、五級輔員、六級輔員。
第四條輔警職級競聘、晉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注重能力的原則。
第五條輔警職級應當逐級競聘、晉升,輔長職級在規定的職數內逐級競聘,輔員職級實行自然晉升。
輔警競聘、晉升職級應當具備擬任職級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定期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條新招聘的輔員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確定職級。直接從高中、中專畢業生中聘用的按六級輔員確定職級;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五級輔員確定職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四級輔員確定職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三級輔員確定職級。
第七條輔長職數以輔警用人額度為基數進行核定,不超過輔警用人額度的10%。一級輔長、二級輔長、三級輔長、四級輔長、五級輔長和六級輔長的數量分別按照輔長總職數2%、4%、7%、12%、25%和50%核定。
第八條輔長職級競聘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
競聘六級輔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2年以上輔員工作經歷;
(三)具備擔任輔長的其他條件。
競聘五級輔長以上職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競聘五級輔長,應當任六級輔長3年以上;
(二)競聘四級輔長,應當任五級輔長3年以上;
(三)競聘三級輔長,應當任四級輔長4年以上;
(四)競聘二級輔長,應當任三級輔長4年以上,并獲得過縣級以上表彰獎勵;
(五)競聘一級輔長,應當任二級輔長5年以上,并獲得過市級以上表彰獎勵。
第九條輔員職級晉升每年12月31日自然進行。輔員晉升職級,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年限:
(一)晉升五級輔員,應當任六級輔員3年以上;
(二)晉升四級輔員,應當任五級輔員3年以上;
(三)晉升三級輔員,應當任四級輔員4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輔員,應當任三級輔員4年以上;
(五)晉升一級輔員,應當任二級輔員5年以上。
第十條輔長職級競聘的一般程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長職級競聘的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方案包括考評組人員組成、工作程序、考評內容、考評方式等;考評方式可采用面試、適崗性評估等競爭性選拔方式,由各級公安機關制定具體競聘方案,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方案要充分體現競爭性。
(二)公開報名。凡具備競聘資格條件的輔警,可通過個人自薦、組織推薦等方式進行報名。
(三)資格審核。各單位對輔長競聘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
(四)組織考評。輔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考評,確定擬競聘輔長職級人選。
(五)公示。對擬競聘輔長職級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期滿后無異議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后,予以聘任。
第十一條輔警在競聘、晉升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五級以下輔長(員)可提前1年競聘、晉升輔長(員)職級;四級以上輔長(員)可提前2年競聘、晉升輔長(員)職級:
(一)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
(二)被評為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稱號的。
第十二條五級以上輔長(員)在競聘、晉升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遲1年競聘、晉升輔長(員)職級: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的;
(二)未參加定期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三)因請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享受的假期除外)或因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工作連續超過60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90天的;
(四)其他符合延遲職級競聘、晉升情形的。
第十三條輔警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職級層次,并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擔任六級輔長(員)職級的延長2年晉升上一職級。
第十四條輔長任期為3年,期滿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聘任;考核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職級層次安排,擔任六級輔長的,改任四級輔員,并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輔警職級競聘、晉升工作中的評審材料,由所在單位或部門及時歸入輔警本人在公安機關的工作檔案。
第十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職級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設置范圍、突破職數比例限額、放寬任職條件的,不予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公安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作出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經過渡考核合格的現有公安機關輔警,根據《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據從事輔警的工作年限確定輔員職級。
現有鄉鎮交通管理員,依據前款規定確定輔員職級。
輔警在公安機關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東省公安機關
輔員招聘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訂勞動合同的輔員招聘工作,簽訂聘用合同的輔員招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招聘輔員,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適應崗位需求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條輔員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輔員用人額度內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員的招聘工作;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員的招聘工作;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輔員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其中,退役士兵和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應在招聘計劃中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確定。
第七條招聘輔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用人計劃;
(二)發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察;
(五)體能測評;
(六)體檢;
(七)政治考核;
(八)公示;
(九)簽訂合同。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序進行簡化或對前款規定的第(四)項至第(七)項順序予以調整。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招聘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招聘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體能測評、體檢的相關標準;
(六)其他須知事項。
第九條招聘特殊崗位輔員,如需調整資格條件,須由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上一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批準,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特殊崗位輔員的招聘工作,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督指導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不得設置與招聘崗位無關的資格條件。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一條報考人員應當向輔警管理機構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輔警管理機構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人員是否具備報考資格,并可視情加入心理評估環節。
第十二條輔員招聘考試可采用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加試專業技能測試或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三條輔員招聘考試的內容和標準,應貼合崗位需求,符合實際需要。
第十四條考試成績及結果通過網站、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報考人員公布。
第十五條體檢、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需要確定。體檢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衛生計生部門制定。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政治考核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關要求進行,重點審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為輔員的情形。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根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體測體檢、考察及政治考核情況,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公示期滿一個月內與聘用的輔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中簽訂勞動合同輔員的勞動合同簽訂后后10日內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簽訂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10日內將聘用輔員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20日內將聘用輔員名單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新招聘的輔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試用合格的,予以確定職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員名單,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輔員聘用工作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相關舉報,并按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輔警管理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用人額度、用人計劃和職位要求進行聘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聘用的;
(三)經審批的招聘公告發布后,擅自出臺、變更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員的招聘工作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監督。
第二十三條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或其他招聘涉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其他與招聘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人員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聘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招聘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體測體檢、考察、政治考核資格,不予聘用、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聘紀律行為的,不得再報考公安機關輔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12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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