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寧日報
2024-11-21 09:50:11
原標題:濟寧市消防條例
來源:濟寧日報
原標題:濟寧市消防條例
來源:濟寧日報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濟寧市消防條例》已于2024年10月18日經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于2024年11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0日
(2024年10月18日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明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監督檢查職責,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隊伍、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消防訓練設施、消防宣傳教育等需要;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消防安全意識;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消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第六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二)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負責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四)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五)依法對投入使用、營業前的公眾聚集場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開展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計劃、行業系統培訓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
(三)定期分析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
(四)把消防宣傳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全員消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
(五)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推動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數字化建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于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的新興行業、新興領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等線索,沒有法定處罰權的,應當依法移交有處罰權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以下統稱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具體規模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檢查日工作機制。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應當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不少于二人;與智慧消防系統聯網,能夠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以一人值班。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綜合性消防演練;有夜間住宿和營業情形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指定掌握工藝流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的專業人員承擔處置工作,專項保存應急救援相關資料,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并保持完好有效。
發生火災事故時,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人員處置。
第十七條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消防安全規定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二)在宗教場所確需進行點燈、燒紙、焚香等宗教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三)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使用電器設備,保證用電安全;
(四)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五)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安裝避雷設施、設置消防車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在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與滅火設施;
(六)保持保護范圍內通道、出入口暢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應當加強易制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安全防范,依據相關標準建設消防站,配備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
第十九條 營運船舶應當配置、保養、更新消防器材、設備。
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碼頭、倉庫,應當按照消防規范設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對不符合消防規范的碼頭、倉庫,應當進行改造或者關閉。
不得擅自在水上設置固定的儲油、供油設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時,應當建設市政消火栓,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做好維護管理工作,確保消火栓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綜合樓、商住樓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項目,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告知全體業主;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四)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組織業主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加強對管道井、電纜井等管井的日常巡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七)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
未委托物業服務人對住宅小區物業進行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消防管理主體。
第二十二條 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規定和所在單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操作規程;
(二)不得埋壓、圈占、損毀、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三)購買、使用合格的電動車輛及其蓄電池,不得加裝、改裝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輛蓄電池,不得違規停放電動車輛或者為其充電;
(四)配合物業服務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五)安全用火、用電、用氣,購買、使用合格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不得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斷路裝置,不得擅自拆改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嚴禁在設有禁火標志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六)不得利用居住建筑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按規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參加消防演練和消防公益宣傳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八)發現火災立即報告火警,成年人應當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鼓勵家庭配備家用消防安全器材,鼓勵成年人參加消防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存在嚴重故障需立即維修的,物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立即啟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不得違規使用可燃夾芯材料彩鋼板作為建筑材料。
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動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電動車輛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二)在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輛充電;
(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輛或者為其充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電動車輛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用電等安全技術標準。集中充電場所確需設置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設置單獨的防火分區和警示標識,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鼓勵住宅區安裝禁止電動車輛進入電梯的智能管控系統。
第二十八條 為兒童提供早教、托管、校外培訓等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兒童活動場所的消防技術標準。
養老院、福利院及前款規定的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設置消防應急照明,配置滅火器、應急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滅火和逃生器材,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二十九條 對城中村、老舊小區等區域進行更新改造,應當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開辟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
(二)設置消防水源,配備輕便型消防車輛,配置消防水槍、水帶和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
(三)更新、改造老舊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并安裝相關安全保護裝置;
(四)完善小區公共充電設施,推廣應用充換電柜;
(五)其他改善消防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三十條 用于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與承租人簽訂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二)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四)按照規定安全用火、用電、用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群租房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二)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簡易噴淋等消防設施;
(三)在醒目位置張貼消防安全提示和疏散示意圖,配置滅火器、應急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滅火和逃生器材;
(四)房屋內部的分隔采用不燃材料,安裝電氣線路安全保護裝置;
(五)窗戶、陽臺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群租房出租人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群租房,是指供他人集中居住,居室十間以上或者床位十張以上的出租房屋。
第三十二條 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當由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機構或者人員實施,采用合格的電氣設備、線路和燃氣灶具、閥門、管線,并定期檢查。
鼓勵采用電氣、燃氣監控技術,提升對電氣線路、燃氣管路和設備運行狀態的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下列區域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整治方案,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個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一)存在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且相對集中、數量較多的區域;
(二)存在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違法搭建等情形,且相對集中、數量較多的區域;
(三)建(構)筑物密集、耐火等級低、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舊小區;
(四)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動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火災預防、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滅火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應用。
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智慧消防系統對日常防火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設施運行、預案制定及演練等情況開展非現場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火災風險評估、消防技術服務、消防安全宣傳培訓、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幫扶、智慧消防建設等消防安全服務事項,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有關規定實施。
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消防工作,為投保單位提供火災風險防范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實戰演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可以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也可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警告。
第四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消防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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