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9日訊 (山東經濟廣播記者顧震宇)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4年,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萊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煙臺美蘭登服裝有限公司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案
2023年12月18日,萊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煙臺美蘭登服裝有限公司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萊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存放有帶有“三夫戶外”商標品牌標識的服裝407件,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許可使用證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因當事人非法經營額達103.22萬元,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萊陽市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萊陽市公安局。
侵犯商標權行為嚴重損害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來源等產生混淆、誤認,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對侵權數額大、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切實保障了商標權利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二、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某麗等生產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30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某麗等生產銷售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舉報,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江某麗等人開展檢查。通過調取當事人微信聊天記錄、交易賬單、順豐速運單、產品及廠房信息等,初步查明當事人通過微信銷售的減肥產品涉嫌非法添加藥品西布曲明。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肥城市公安局,并成立聯合調查組查辦該案。執法人員在加工窩點查扣減肥類產品3大品類23個品種及多種生產設備,涉案貨值520余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在陜西、寧夏、廣東等六省市抓獲下線銷售人員12人。
西布曲明有增加患心腦血管疾病的風險,屬于重點打擊的違法添加物之一,常見于聲稱“減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壓片糖果、固體飲料等產品。該案件的查處,有力警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切不可貪利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三、東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東營市日昇昌文化體育產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11月,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東營市日昇昌文化體育產業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東營市日昇昌文化體育產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自2023年8月起,當事人從事健身經營服務期間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沒有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合同免除經營者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應負的法律責任,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七)項的規定,東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部分不法經營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消費秩序。市場監管部門著力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強化事前預防,加強事中監管,完善事后救濟,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四、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濟南中巖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違法隱瞞所提供的商品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案
2023年8月,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對濟南中巖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違法隱瞞所提供的商品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消費者于2022年10月從當事人處按照標價購買手機一部,2023年6月發現該手機為官換機,購買時未被告知該手機為官換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智能手機銷售服務糾紛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問題。本案中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及時啟動“訴轉案”程序,有力打擊了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鄒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鄒城市楊子金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案
2024年1月4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鄒城市楊子金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罰沒款合計6405元的行政處罰。
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正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委托泰安市某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檢測,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當事人從天津某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電動自行車5輛,未能提供該批次貨物隨行單,涉案產品貨值金額6000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將違法線索通報產地市場監管部門。
電動自行車質量與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密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重拳打擊生產、銷售劣質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六、曲阜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濟寧瑞凱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12月13日,曲阜市市場監管局對濟寧瑞凱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曲阜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濟寧市廣告監測平臺的《監測報告》:“濟寧瑞凱置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國旗、天安門形象做營銷宣傳,使用地圖不完整。”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房地產廣告宣傳文章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天安門形象和不完整中國地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二十條和《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規范》的規定,曲阜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中國國旗、天安門代表的是國家和政府的形象,地圖是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國家的主權范圍,體現國家的政治主張。本案的查處,有利于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中國國旗、天安門、國家地圖等標志,積極維護國家、政府的形象、尊嚴和利益。
七、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孫某麗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3年12月14日,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孫某麗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行為,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并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表明,孫某麗銷售的減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青島市即墨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孫某麗作出行政處罰。
對嚴重違法行為,依法嚴格落實“處罰到人”,有利于倒逼食品從業人員履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是與刑事判決的有效銜接,形成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強大合力,守護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八、沂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沂源東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案
2024年2月1日,沂源縣市場監管局對東悅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案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鋼筋、罰沒款合計20.98萬元的行政處罰。
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經檢驗,涉案產品重量偏差項目不符合GB/T1499.2-2018《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標準,依據《山東省建筑鋼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鋼筋共計19.06噸,涉案貨值8.39萬元,銷售16.34噸,其余2.72噸鋼筋被依法沒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沂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違法線索通報產地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懲處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持續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提高廣大群眾辨識假冒偽劣鋼筋產品的意識和水平,切實守住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底線,堅決守牢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紅線。
九、濟南市歷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保嘉護航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和價格欺詐違法案
2023年7月21日,濟南市歷下區市場監管局對山東保嘉護航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和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4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線索,濟南市歷下區市場監管局對山東保嘉護航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在其微信公眾號對錄取人數、錄取率等內容進行不實商業宣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同時查實,當事人在門戶網站公示的“志愿填報卡原價1399元,自主選拔全流程指導保過服務原價18000元”均無成交記錄,實際成交價格均低于上述原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列的價格欺詐行為。濟南市歷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商業宣傳是經營者開拓市場,促進銷量、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但有的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堅持嚴打重治,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聊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聊城市德惠中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3年8月2日,聊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聊城市德惠中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假折價、價格比較的方式銷售體檢套餐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線索,聊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聊城市德惠中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體檢套餐宣傳頁上以價格比較的方式標注套餐原價和活動價格,但提供不出在進行價格比較前該套餐宣傳中所標注的原價的交易記錄,該促銷活動宣傳標注的被比較價格不真實,且當事人通過虛假折價的方式銷售體檢套餐。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以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聊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不法經營者利用消費者尋求低價的購物心理,將商品原價惡意抬高再巧立名目降價,欺騙消費者。本案有力震懾了該行業經營者,規范了價格行為,凈化了市場環境,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