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9-09 22:50:09
原標題:以案說法|受害人患有精神殘疾,能否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來源:中國山東網
原標題:以案說法|受害人患有精神殘疾,能否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來源:中國山東網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9月9日訊 9月8日,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召開交通事故案件新聞通報會,民一庭庭長陳偉通報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受害人患有精神殘疾,能否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案件。
2022年10月,李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劉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載王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劉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經司法鑒定,王某多發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王某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同意在審核駕駛證、行駛證等證照合法有效且無免賠情況下,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但王某自身具有精神殘疾,不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是否應當支持王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本案中,王某為精神殘疾三級,適應行為中度障礙,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結合當地村委會、王某鄰居關于王某具有一定勞動能力,能夠獨立進行生產勞動獲得收入的證明,法院認定王某具有勞動能力,應當對其未成年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王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并無不當,應予支持。李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某各項損失17萬余元,超出部分由李某按照50%的比例予以賠償。
該案是患有精神殘疾的受害人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典型案例。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日常生活和活動參與的狀況。但患有精神殘疾并不必然喪失自理、社交和勞動能力,精神殘疾等級較低者可以獨立或者在監護下從事簡單勞動,參與社會活動,分擔家庭責任,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也應當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這既體現了平等保護公民權利的司法理念,也鼓勵和支持了殘疾人參與家庭和社會活動,積極實現自我價值。
中國山東網記者 張敏敏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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