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9-09 22:50:09
原標題:以案說法|出借未投保車輛出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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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出借未投保車輛出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山東網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9月9日訊 9月8日,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召開交通事故案件新聞通報會,民一庭庭長陳偉通報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出借未投保車輛出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案件。
李某與錢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10月,李某駕駛錢某所有的車輛與牛某駕駛的濟南某公司所有的車輛發生追尾事故,造成該公司車輛損壞,經交警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濟南某公司起訴李某及實際車主錢某,要求兩被告賠償車輛損失5000元。錢某辯稱,其雖系實際車主,但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辯稱,錢某未投保交強險,存在過錯,應該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實際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錢某系實際車主,未購買交強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發生事故時,勢必造成受害人無法及時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也加大了借用人的賠償責任,足以認定錢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本院確定錢某與李某在交強險2000元限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為1:1,即錢某賠償1000元,李某賠償1000元及交強險外的財產損失3000元。
機動車車主應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車輛,及時購買保險,如確需出借,應嚴格保證車輛相關保險繳納齊全,避免在車輛出現事故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車主還應當嚴格審查駕車人的駕駛資質及駕車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切記不能將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資質、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人,否則,車主因出借車輛存在過錯,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國山東網記者 張敏敏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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