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7-01-19 09:35:01
1月18日,青島膠州市法院依法對一起拒執罪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周某與丈夫法某,以暫時資金緊張為由,分別于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向朋友孫某借款共162500元,并出具欠條。但到了還款時間,孫某多次找周某、法某要錢,二人均以無款為由拒絕支付,孫某只能將二人告上法庭。經膠州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被告周某、法某償付孫某借款162500元。誰知判決生效后,二人仍拒不還款,
2014年1月2日,孫某向膠州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膠州法院查封登記在青島九龍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實為法某所有的魯B31366號歐曼貨車一輛、魯U0910號掛車一輛、魯U8070號掛車一輛,向周某、法某送達執行裁定書,敦促其履行義務。但周某、法某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且二人故意去外地避而不見,將已查封魯B31366號歐曼貨車、魯U0910號掛車、魯U8070號掛車轉移。除此之外,周某、法某故意隱藏掛靠在青島九龍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實為法某所有的魯BB6385號貨車,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015年1月13日,膠州市公安局對法某、周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立案偵查。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與他人伙同一起,在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時采用消極規避的方式逃避法院執行,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周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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