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9日訊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更加活躍,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持續多發。據統計,我省法院2018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34249件,2019年審理37782件,2020年審理36103件。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維護勞動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期間,應向職工支付工資或生活費。
2008年5月1日,梁某到某體育用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體育用品公司自2008年5月起為梁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2020年2月份,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暴發,某體育用品公司在春節假期后未復工。自2020年2月份起,梁某未向某體育用品公司提供勞動,某體育用品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向梁某發放工資。梁某請求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支付2020年2月至6月欠發工資2萬元。
法院認為,某體育用品公司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因此梁某在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間未向某體育用品公司提供勞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參照上述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某體育用品公司支付梁某2020年2月至6月17日期間的工資、生活費8781.61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承辦法官李蕾認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職工未向企業提供勞動,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