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9日訊 山東省政府新聞辦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省醫保局介紹了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醫療保障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標志著醫保基金進入依法監管的新階段。
定點醫藥機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定點醫藥機構包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兩類主體,是醫保基金使用最為關鍵的主體,其醫保基金使用行為直接影響醫保基金安全和參保人的切身利益。《條例》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必須加強內部管理,遵守有關行為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禁止通過虛構醫藥服務、虛假就醫購藥、偽造變造有關資料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支出。《條例》區分定點醫藥機構的不同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責令改正、約談有關負責人、責令退回基金、處以罰款、吊銷執業資格、限制從業、給予處分等法律責任。
一是對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如沒有專門負責醫保的機構或者人員,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保基金使用有關數據,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處方、病歷以及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同意提供醫保范圍外的醫藥服務等,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對一般違法行為,如分解住院、過度診療、分解處方、重復收費、串換藥品或醫用耗材等,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基金,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三是對欺詐騙保的行為,如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等有關資料,責令退回基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吊銷執業資格。同時,對定點醫藥機構因違法造成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5年的從業限制,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參保人員的職責和法律責任。參保人員也是醫保基金使用的一個重要主體,其行為也直接影響醫保基金的安全和效益。《條例》規定,參保人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但不得重復享受待遇,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和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等。《條例》針對參保人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退回醫保基金、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處以罰款等法律責任。
一是對一般違法行為,如將本人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醫保待遇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等違規情形的,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退回基金,暫停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二是對欺詐騙保行為,如使用他人醫保憑證冒名就醫、購藥,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還應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閃電新聞記者 劉洋 濟南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