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7-01-04 09:34:01
新華社北京1月3日電(記者羅沙)記者3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第15批8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70號“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習文有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旨在明確行為人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添加的雖然不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的物質,但如果該物質與上述名單中所列物質具有同等屬性,并且根據檢驗報告和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確定該物質對人體具有同等危害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指導案例71號“毛建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旨在明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時間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案例72號“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明確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并經對賬清算的,若無相關法律禁止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對轉化為已付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以防止違法高息合法化。
指導案例73號“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旨在明確符合破產法第18條規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精神,因發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時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指導案例74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訴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旨在明確因第三者的違約行為給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可以認定屬于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的情形。保險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指導案例75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寧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旨在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有關“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社會組織的起訴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等規定的具體內涵,有利于進一步確定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提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的范圍,鼓勵相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指導案例76號“萍鄉市亞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萍鄉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行政協議案”,旨在明確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對行政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的解釋,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作為審查行政協議的依據。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對行政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的解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則具有法律效力,對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指導案例77號“羅镕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旨在明確行政機關實施的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該案例明確了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行政機關對舉報處理行為的可訴性問題,明確了行政機關實施的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可訴性,以及此種情形下舉報人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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