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4-09-25 08:58:09
原標題:境外鑒定意見的審查運用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境外鑒定意見的審查運用
來源:檢察日報
近年來,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交通的逐漸便利,實踐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不斷增多。一些涉外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外,主要的刑事證據也形成于境外,由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訴在我國進行,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對來自境外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其中就包括對境外形成的部分鑒定意見的審查運用。境外鑒定意見主要包括來自境外的尸檢報告、DNA鑒定意見、毒物檢驗意見、筆跡鑒定意見、物品真偽鑒定意見等。對我國辦案機關而言,這些案件很多已不具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再次進行鑒定的條件,難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形成新的鑒定意見。
由于各國刑事司法制度、司法鑒定體制等方面的不同,各國對于科學專家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律角色、資質要求、具體程序、權利義務等的規定都有所不同。在我國法律的框架下,如何對待境外鑒定意見、如何對境外鑒定意見進行有效審查,成為涉外刑事案件辦理中亟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境外鑒定意見審查運用的法律難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對境外證據的運用作出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于境外證據的移送、審查、運用作了規定,包括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解釋》)第77條、2021年《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第6章等。相關規定的一個基本立場是,應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證據的一般規定和境外證據的特別規定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根據《解釋》第97條規定,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鑒定意見是否明確等方面。同時,《解釋》第98條還規定了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情形,包括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送檢材料或樣本來源不明,鑒定程序違反規定,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等情形。在涉外刑事案件辦理中,由境外鑒定人或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遇到諸多法律難題,較為突出的是境外鑒定機構不具有我國法律認可的法定資質,境外鑒定人員也不具有我國法律認可的法定資質;因各國刑事訴訟、法庭科學立法等的不同,境外關于鑒定的法律程序與我國法律規定不同,在鑒定意見的文書格式、表述方式、簽名蓋章等方面也存在差異。
正如許多研究者所關注到的,在涉外刑事案件中,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庭科學立法、規范的差異是天然存在的。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如何展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25條規定,辦案機關有需要的,可以由對外聯系機關向外國提出獲取并提供鑒定意見的請求。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一些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對于通過司法協助方式取得鑒定意見也作了規定。筆者認為,結合上述法律規定,涉外刑事案件辦理中對于境外鑒定意見的審查,應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與《解釋》第97條、第98條的規定結合起來,不能簡單地因境外鑒定機構、境外鑒定人員不具有我國法律認可的法定資質,或者境外鑒定意見的文書格式、表述方式、簽名蓋章與我國法律規定不同,就否定其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運用,而是應探索符合境外鑒定意見特點的審查規范,分析如何對境外鑒定意見作出有效審查。
探索境外鑒定意見的審查運用方式
在個案中,如果相關檢材可以通過司法協助等途徑移送,在具備鑒定條件時,我國辦案機關應當進行重新鑒定。如果不能再次鑒定,結合刑事證據理論,對境外鑒定意見的審查運用應關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關注境外鑒定意見的本質特點。境外鑒定意見是境外鑒定人員運用科學原理等作出的法庭科學意見,其本質上是科學知識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鑒定意見是科學證據的一種具體表現方式,對于科學證據的審查應重點關注科學證據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結合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規定,科學性應當著重審查鑒定人是否具備科學知識、鑒定方法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存在有效的質量控制等;可靠性著重審查科學方法對于本案而言是否適當,依據相關方法是否得出了明確、可靠的專業意見等;合法性審查應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基礎,并考量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相關規定,重點是對檢材收集、審查、運用中的基本權利保障進行考量。
其二,指派聘請專家對境外鑒定意見進行評價。在涉外刑事案件辦理中,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我國鑒定專家,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材料,對境外鑒定人員的專業能力、鑒定方法、鑒定程序及鑒定意見內容的可靠性作出解讀和評價,供辦案人員作為境外鑒定意見審查運用的參考。我國部分涉外刑事案件辦理中也采取了類似做法。在符合《解釋》第100條規定的情形下,辦案機關還可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涉案鑒定意見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出具專業報告,這也是促進對境外鑒定意見進行有效評價的重要方式。
其三,重視法庭科學領域的共同方法和標準。境外鑒定意見涉及法庭科學實驗室建設、法庭科學技術標準、法庭科學操作規范等,共同的或者接近的法庭科學方法和標準也是境外鑒定意見審查的重要方面。在域外實踐中,為促進刑事證據在歐盟范圍內的自由流動,歐盟在1999年坦佩雷會議上提出了“證據相互承認”的理念,2007年《里斯本條約》中對其作了明確規定。按照這一理念,歐盟一成員國按照本國法律規定依法形成的鑒定意見,在另一成員國原則上也應被認定為可采證據。同時,歐洲法庭科學研究機構聯盟(ENFSI)在具體法庭科學領域還在探索一些共同認可、相互接近的法庭科學方法、標準,這有力地促進了境外鑒定意見在歐盟成員國的運用。上述做法也值得我國辦案機關和鑒定機構加以關注。
(作者為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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