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4-09-25 08:58:09
原標題:依據“從事實到價值的階層性”判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依據“從事實到價值的階層性”判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來源:檢察日報
任磊
□準確認定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是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該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從立法原意出發,著重審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實質違法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以及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因果關系等。
□準確認定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堅持適度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的立案標準之一,但司法實踐中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認定存在不同意見,出現了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當擴大解釋或者縮小解釋等問題,影響法律統一實施,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準確認定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是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該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從立法原意出發,著重審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實質違法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以及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因果關系等。
根據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濫用職權行為或者玩忽職守行為,“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予立案。根據“兩高”2012年《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3項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判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標準之一。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于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的危害結果之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作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一種獨立表現形式,是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等造成的一種無形的、非物質性的現實性損害。但是,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一危害結果作出進一步具體解釋,也沒有列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具體情形,由此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認定爭議不斷。
筆者認為,準確認定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是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堅持適度原則,以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為基礎,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先進行事實判斷再進行價值判斷,嚴格把握入罪門檻,防止在現有司法解釋尚未對“非物質性損失”標準作出規定的情況下,簡單、機械地一律把司法工作人員損害司法公正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按犯罪處理,這是基本原則,也是基本底線。否則,會導致降低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入罪門檻,違反刑法基本精神,混淆司法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一,對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進行實質違法性判斷。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職權職責規定濫用權力或嚴重不負責任,其職權和職責具有法定性,均來源于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因此,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必定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行為的實質違法性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前置性因素,即行為本身直接對法益造成嚴重侵害。對于行為的實質違法性判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從犯罪主體上講,領導干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較之一般干部更為嚴重;從犯罪行為方式上講,因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要比一般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情節惡劣;從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上講,直接損害黨和政府權威、形象、公信力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要比損害一般國家機關正常管理秩序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惡劣;等等。由于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而導致發生其他犯罪或違法的,可以從其他犯罪或違法本身的性質去認定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犯罪行為要比一般違法行為更為惡劣;屬于暴力性質,并嚴重威脅他人人身甚至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要比一般財產性犯罪行為更為惡劣;等等。
第二,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進行事實判斷,即判斷是否存在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客觀事實。惡劣社會影響是需要用證據來證明的客觀存在的事實,一般情況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主要涉及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引發媒體廣泛關注引起強烈社會反響等方面。其中,群體性事件的規模和范圍是認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重要因素,如果僅僅是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事件,不能簡單地認定為造成了惡劣影響;如果影響僅限制在較小的特定范圍之內,也不應當認為行為達到惡劣影響程度。而對于引發媒體廣泛關注、引起強烈社會反響,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判斷,可以參照“兩高”關于網絡誹謗相關司法解釋的入罪標準分層次進行判斷。
第三,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進行價值判斷,即判斷是否損害司法機關聲譽和形象從而導致司法機關公信力和權威性降低。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客觀損害必須達到嚴重程度,否則不能僅僅以行為本身超越職權或者擅自用權而認定為行為“惡劣”。對于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而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中的“惡劣”必須達到足以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破壞司法秩序,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公信力和權威性,嚴重破壞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司法公正的信任感的程度。另外,認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必須符合立法本意,必須與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立案標準具有相當性,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進行立案追訴。
第四,進行因果關系判斷,即是否可以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歸責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當今時代已經是自媒體時代,自媒體傳播的速度、廣度和受關注度已經達到了空前的程度,成為社會影響的主要載體和渠道,因此輿情傳播、強烈社會反響是判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重要因素。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判斷,應著重把握兩點:一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被傳播出去,被不特定的人知曉;二是傳播出去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是真實的,與其后的調查結果相一致。從一般意義上講,只要傳播的信息客觀真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因果關系便成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即成為已然發生的危害結果,必須納入構成要件的范疇。但也要仔細辨析并排除其他因素干擾,不能簡單地將瀆職事件的擴散范圍作為認定依據。
(作者分別為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青島大學法學院刑事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