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報
2024-08-29 10:20:08
原標題:排污單位錯誤標記如何認定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環境報
原標題:排污單位錯誤標記如何認定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環境報
◆趙馳名 曹云貴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于“錯誤標記”的法律責任認定,是否認定為違法行為,以及認定為“異常情況不報告”還是“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并無明確規定,各地在近兩年的地方立法和執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做法一:不認定或有條件的認定為違法行為
在《標記規則》出臺后制定施行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了虛假標記相關內容,對錯誤標記行為并未提及。筆者所在的省市,尚未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文件。在實踐中,執法人員大多以要求企業立行立改為主。
做法二: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較多的省市將錯誤標記行為認定“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如,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數據異常或生產工況發生變化,不按照規定進行數據標記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規定報告并進行數據標記的,認定為“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此外,《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修訂)》也明確將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自動監測設備標記的內容,包含在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條款之中。
做法三:認定為“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不報告”
《重慶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已經確認使用數據標記方式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異常情況,但存在對異常情況未及時標記行為的,認定為“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但該辦法也根據標記內容的不同進一步作了區分,將“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標記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做法四:作出補充性規定,直接認定為“未如實標記”“未按照規定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確認”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排污單位或者運行維護單位不如實標記設備、數據等異常情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污染源自動監控領域的全國首部地方性法規——《淄博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每日按照規定時限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確認;對異常或者缺失數據進行標記,并將相關材料上傳至監控平臺。未按照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進行審核確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做法五:認定為“異常情況不報告”,或者通過地方立法直接按“未如實標記”“未按照規定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確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了排污單位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等異常情況的報告義務,并在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分列兩項,區分了“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等異常情況不報告”兩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標記規則》)進一步解釋了“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與標記的關聯,并明確“標記則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異常情況”。《標記規則》規定,自動監測設備標記,指排污單位按照本規則,根據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數據傳輸聯網狀況,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操作。因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或者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導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相關標準等異常情況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標記即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綜上,在自動監測設備出現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導致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時,如果排污單位未按要求標記或者錯誤標記,且未通過其他方式報告,則實際造成了未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法律后果。因此,筆者認為,將“錯誤標記”行為認定為“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情況不報告”,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處罰,從邏輯上是成立的。當然,像《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淄博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條例》等地方立法非常值得推薦。這些地方立法在銜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于異常情況不報告法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具體化,起到了原則性規定與具體行為之間的橋梁作用,提高了法律條文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切實解決了基層執法部門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問題。
作者單位:廣東省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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