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4-08-26 09:20:08
原標題:摸清“家底”保障生態功能和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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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摸清“家底”保障生態功能和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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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姜東良 梁平妮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物種基因庫”,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固碳等重要生態功能。山東省地處東部沿海、黃河下游,孕育形成了包括沿海灘涂、內陸灘涂、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類型在內的濕地近2800萬畝,濕地資源較為豐富。近日,《山東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共七章55條,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施行后,將對加強山東省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重要作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辦公廳一級巡視員石曉介紹說。
健全濕地保護責任體系
“多年來,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濕地保護工作,省政府曾于2013年出臺《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為維護濕地功能、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重用輕養、水資源相對不足、生物資源被過度利用等問題。”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振遠說,為統籌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為山東濕地保護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作為山東省濕地保護領域具有統領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規,《條例》以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為目的,把保護放在優先位置,通過規定濕地資源調查評價、總量管控、分級管理、分類保護、規劃編制、監測評估等重要制度,實現規劃引領和制度約束并重,搭建起濕地保護管理體制的“四梁八柱”。
《條例》健全濕地保護責任體系,按照“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的管理體制,建立由政府主導,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參與的濕地保護協調機制。細化落實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協調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其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根據黃河保護法精神,規定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黃河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沿黃濕地保護與修復;明確將濕地保護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本級人民政府綜合績效評價、林長制考核內容,建立約談制度,對破壞濕地問題突出、保護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有力推動責任落實落地。
突出“沿黃”“沿海”特色
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濕地資源現狀及動態變化情況。《條例》按照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突出濕地保護基礎制度建構,明確了濕地資源調查評價、濕地保護規劃、濕地監測及預警等重要制度,夯實了濕地保護基礎。
《條例》要求建立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制度和監測制度,對濕地生態狀況進行評估,發布預警信息。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并將管控目標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細化分級管理和名錄制度,規范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名錄發布及調整,重要濕地應當依法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控制占用濕地,加強對建設項目占用濕地及臨時占用濕地的管理,要求建設項目涉及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山東省作為黃河沿岸唯一的沿海省份,濱海濕地、沿黃濕地資源豐富、功能重要。《條例》突出山東特色,立足于山東實際,加強對濱海濕地、沿黃濕地及檉柳林資源的保護與修復。
在加強對濕地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方面,《條例》統籌河流、湖泊、海域等不同類型濕地保護需要,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規范引導濕地合理利用,保障濕地生態功能和永續利用。
“對不具備建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條件的濕地,規定因地制宜建設濕地保護小區,并對編制建設方案、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組織評估論證及批準等問題作出規定。”石曉說。
《條例》規定沿海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濱海濕地的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強化黃河流域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職責,要求重點開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鹽堿化綜合治理,做好河湖岸線保護修復;同時,針對檉柳對保護鹽堿濕地的獨特作用,規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檉柳林資源監測,加強保護宣傳教育和巡查管護。
《條例》明確濕地合理利用原則,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制定分類指導意見,依法保障濕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對在濕地范圍內開展利用活動提出明確要求,避免對濕地造成破壞;鼓勵和支持大中小學生開展自然教育,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價值理念。
因地制宜推進保護修復
如何因地制宜推進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條例》規定濕地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山東省特色濕地的修復,對濱海濕地、沿黃濕地及檉柳林資源的修復提出要求。
為落實濕地保護措施,《條例》明確監督考核辦法,明確建立濕地保護監督檢查機制,充分考慮濕地保護跨區域、跨流域等實際需要,結合山東省與毗鄰地區建立合作發展、深化交流的做法,建立濕地保護跨區域協作機制,加強與毗鄰地區在濕地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并建立區域內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同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負責,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濕地保護投入,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協調機制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統籌解決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通過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地區間人民政府通過橫向補償等措施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在此基礎上,《條例》對擅自占用省級重要濕地的行為設定了責令限期拆除、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等法律責任,切實讓法規長牙齒、能咬合、有力量。同時,銜接民法典、濕地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作出原則性規定。
“《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為山東推進濕地資源保護,保障濕地生態安全,推動濕地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支撐。”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王少瑾表示,將《條例》納入“八五”普法重要內容,豐富形式載體,扎實做好《條例》學習宣傳培訓。同時,從維護濕地生態系統整體性出發,確保各項條款落實落細,用法治新動能推動濕地保護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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