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4-08-01 09:29:08
原標題:以“訴”的形式強化網絡空間公益保護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以“訴”的形式強化網絡空間公益保護
來源:檢察日報
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是人民群眾的期盼。但近年來,不時出現的網絡暴力信息嚴重破壞網絡生態,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等網絡暴力行為頻發,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由此,檢察機關通過開展網絡空間治理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以“訴”的形式強化對網絡空間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具有現實緊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類型分析
以網絡空間在公益損害中所起作用不同為標準,兼顧檢察公益訴訟法定領域和“等”外領域的區分,對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作以下分類:
一是法定領域中以網絡空間作為發生場域的案件類型。該類案件主要是在網絡空間中發生,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均因信息化、數字化的快速發展而易遭受侵害,針對其提起的公益訴訟具有明顯的網絡特征,包括個人信息保護、英雄烈士保護、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反電信網絡詐騙等領域案件。
二是法定領域中以網絡空間作為傳播媒介的案件。該類案件在現實中發生較多,大多借助網絡平臺進行信息傳播,致使公共利益受損范圍擴大,包括食品藥品安全、婦女權益保障、未成年人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領域案件。例如,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部分入網商家在網絡營銷、直播帶貨中不規范經營,消費者難以知悉入網商家的經營和生產衛生等情況,存在虛假宣傳、食品安全有隱患等情形,導致電商平臺、外賣平臺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是“等”外領域中的涉網絡空間治理案件。網絡暴力信息傳播范圍廣、傳播速度快、危害性大,對網絡空間乃至現實生活極易造成不良影響。對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網絡暴力行為,檢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在知識產權領域,盜版電子書、盜版歌曲等屢禁不絕,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涉眾廣、技術性強等特點更加突出,單憑權利人自身的私益救濟難以維權,由檢察機關在網絡知識產權領域提起公益訴訟具有緊迫且現實的必要。
二、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實踐難題
實踐中,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存在以下難題:
一是關于網絡空間公共利益的認定問題。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在不同領域對“公共利益”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這就導致立案標準不明確的問題。例如,在電信網絡詐騙治理中,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被害人人數、詐騙金額應如何確定?基于此,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對各辦案領域中“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亟須明晰。
二是關于損害網絡空間公共利益的判斷問題。一方面,能否僅將網絡公共秩序受到影響作為公共利益受損的判斷標準?網絡空間和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破壞網絡秩序必然會對現實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是否僅將“對現實生活造成直接危害”作為損害網絡空間公共利益的判斷依據?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網絡空間具有真實性,網絡空間秩序同樣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是關于涉網絡空間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問題。實踐中,涉網絡空間民事公益訴訟在訴訟請求方面主要面臨兩點問題:第一,在部分辦案領域中缺乏賠償損失的認定標準。尤其是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賠償額一般與刑事部分的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數額相同,可能出現是否屬于重復處罰的質疑。第二,在部分辦案領域中停止侵害與消除危險的訴訟請求是否可實現。如單獨刪除被告設備上儲存的數據信息難以真正達到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目的,而“徹底刪除”的標準是什么,缺乏明確的規范指引。
四是關于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調查核實。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需要檢察機關進行精準規范的調查取證,目前存在兩大難題:其一,調查核實智能化不足,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與高科技相關聯,案件呈現虛擬化、隱蔽性強的特點,但調查核實技術水平仍存在較大提升空間。其二,調查核實方式有限且缺乏剛性,法律尚未規定調查對象妨礙調查時應當采取何種措施。技術鑒定成本較大,導致涉網絡空間的調查取證難度進一步增大。
五是關于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跨區域協作問題。一般而言,涉網絡空間公共利益受侵害覆蓋面較廣,侵害范圍涉及多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加之涉網絡空間公益訴訟并無較為完備的制度,不同檢察機關之間依舊存在壁壘,增加了協作配合難度。
三、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是明確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在“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上,應當具有其獨特性。相較于傳統理念,公共利益的內涵隨著網絡發展而不斷擴大,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公眾享有的權益種類在不斷增加。基于本文分析的網絡空間公共利益所體現出的特點,網絡空間公共利益可以界定為:在網絡空間內由不特定用戶群體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二是明確網絡空間公共利益損害的判斷標準。網絡空間公共利益損害的判斷標準,應當從“定性”“定量”兩個方面來考慮。第一,從定性上看,作為第一層次的標準,對違法行為侵害公共利益的表現可概括為“破壞不特定人群共同享有的網絡空間生態環境”,這與前文所談及的對網絡空間公共利益的認定相互印證。第二,從定量上看,作為第二層次的標準,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其一,在網絡空間實施的行為本身的嚴重性,如是將網絡空間作為發生場域還是將網絡空間作為傳播媒介;其二,在網絡空間所實施行為的傳播、影響程度,如通過網絡捏造事實,發布惡意中傷英雄烈士的信息,可由案涉網絡平臺出具相關證明加以證實;其三,對案涉具體相對人的影響,如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要適當考慮信息泄露對相對人造成的影響程度。
三是明確規范訴訟請求內容。對訴訟請求的內容也要進一步規范,確保具有可執行性。第一,對賠償數額應建立相對獨立的計算標準,引入鑒定機構進行損失評估,同時考量涉案數據類型、消除犯罪影響以及治理成本等因素;第二,明確執行的范圍和標準,如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網絡空間中存在的涉案數據信息等明確執行的范圍和標準,即說明在何種范圍內進行數據信息的刪除;第三,應注重探索訴訟請求的多樣化,比如將侵權行為人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反網絡暴力宣傳、勞務代償等作為替代性公益修復責任的承擔方式,進一步彌補和修復違法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
四是完善調查核實方式和措施。借助大數據模型,依托政務服務數據、網絡平臺數據等組建數據庫,緊密結合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特點,強化對網絡數據信息取證,有力破解“取證難”;充分借助外腦,明確專家意見、專業咨詢論證等在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中的適用,提升證據有效性;適時完善立法,借鑒法院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提升調查核實“剛性”。
五是強化檢察機關一體化履職。一方面,堅持上下一體,上級檢察院加強對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的指導,對下級檢察院遇到的疑難問題及時提供指導意見,引導其統一正確適用法律;上級檢察院也應統籌整合轄區檢察資源,集中辦理涉網絡空間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另一方面,加強橫向協作,探索建立跨區域檢察合作機制,規定具體的協作方法,統一案件辦理的標準等。
(作者單位:山東省曹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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