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4-07-29 10:57:07
原標題:曾經,登泰山也要繳“香稅”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標題:曾經,登泰山也要繳“香稅”
來源:中國稅務報
明清時期,官方會對朝山香客征收一個名叫“香稅”的特殊稅種。各地的香稅中,以泰山香稅最為聞名。泰山香稅雛形始于泰山東岳廟布施的混施錢,當時香客到泰山朝拜進香時,布施捐贈的錢幣和物品就叫作混施錢,這一習俗在北宋時期已經產生。
明朝時,泰山的名氣吸引了更多來自各地的香客。到明朝中葉,出現了一個新稅種,就是向香客征香稅并發香稅票,老百姓憑借香稅票進山上香。明清時期,官府形成了一套較完備的香稅征收管理體制,在岱廟遙參亭、紅門宮和岱頂碧霞祠等地分別設香稅征收點。官府設總巡官一名、分理官六名負責香稅征收管理,其中遙參亭安排兩名分理官,一名收本省香客香稅,一名收外省香客香稅,完稅后發票給香客;玄武門安排一名分理官,收山后香稅,完稅后給票;紅門、南天門各安排一名分理官,驗票放行;岱頂碧霞祠安排一名分理官,查放香客出入。
據考證,香稅起于明正德十一年(1516年),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剛即位的乾隆皇帝下旨裁革泰山香稅,期間連續征收了200多年,這段時間恰恰是泰山香社活動的繁盛時期,民眾到泰山進香的熱情并沒有因香稅的征收而稍減。入山香稅額初定為本省香客每名納銀五分四厘,外省香客每名納銀九分四厘,后因出現外省香客冒充本省人的事件,于是改為一律征香稅銀八分。
清末,泰山香稅又重新開始征收,這和當時朝廷的財政危機有關。泰安市檔案館館藏一枚清同治三年(1864年)泰山進山門上香稅票,記錄了復征泰山香稅的歷史。這張香稅票,票面上印有“憑票銀二錢方可上山”字樣,落款“同治三年泰安府官印票”,還蓋有泰安府印。這是迄今所知唯一存世的泰山香稅票據,從票據的刊字和印文可以看出,此次香稅復征并非朝廷的統一決定,稅收也不由戶部管理,而是由泰安府自行征收管理。
在泰山腳下的岱廟漢柏亭中有一石碑,名為《泰安州提留香稅疏碑》。從文字內容看,該碑的背景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刑部起草發出了一份公務文書,內容是濟南府泰安州遵旨每年將泰山香稅銀400兩供給東岳神廟、岱頂碧霞祠使用,該公文由戶部抄出,由泰安州官員執行檢查,完成結果上報戶部。碑文的主體內容就是山東巡撫錢鈺為泰安州奉上諭提留香稅之事,給戶部山東清吏司的查驗報告。
稅收文物的價值是多方面的,該碑最突出的價值是它的證據性與情報性。證據性價值在于,這項政令在實施過程中,上至皇廷、下到州府均參與其中,是泰山香稅提留的歷史憑證。情報性價值在于其行文格式,這份公務文書體現了清朝嚴密的文書傳遞系統,從中央到地方的文書傳遞有明確的層級和流程,保證了信息的有序流動和權力的層級制衡。總的來說,清代公文制度更加注重效率、保密和程序的嚴謹性,體現了封建專制統治下官僚制度的高度組織化和規范化。
在岱廟南側的遙參亭,還有一通立于康熙年間的開山碑,上面刻有“奉直大夫知泰安州事章老爺奉行德政,山東布政司劉大老爺、分守濟東道朱老爺,大發仁慈,廣開善路,開山自初八日至十八日”的字樣。碑中提到的“開山”,就是向登山香客免征香稅的意思。清初,官府提高了香稅稅額,導致不少香客因繳不起香稅無法入山。當時,泰安的經濟高度依賴于為香客提供衣食住行的服務業,香客銳減對泰安地方經濟影響不小。為提振地方經濟,康熙四十年(1701年)開始,山東地方官吏采用類似當今節假日免票的方法,用以招徠香客。當時的泰山香稅是上繳中央財政的稅收,地方官府只能暫時寬免,而無權加以徹底裁革。
自康熙四十年起,每年正月初八到正月十八實行開山,雖然只有短短的十天,但是開山期間泰山香客爆滿,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當時泰山周邊經濟的發展。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泰安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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