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4-07-19 14:12:07
原標題:鞫獄明慎,勿忘四德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鞫獄明慎,勿忘四德
來源:人民法院報
囗 余輝
“夫獄者,民命之所系也”。西安碑林博物館收藏了北宋的一塊《勸慎刑文、箴》碑,該碑立于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勸慎刑文”“慎刑箴”分別刻于此碑的兩面,要求“凡斷獄者,既明且慎而不滯留”,提出司法官員做到慎刑需要具備四德:公清、明察、仁恕、平允,這正是宋代對司法官員素養和能力的要求。
“公清首之,先正自心,勿為勢利所遷,一也”,即要求存心公正,不受私人感情和外界壓力的影響而改變判斷。獄事有失,多為“附勢茍利”“附勢則觀望而權豪勝,茍利則貪墨而賄賂行”。“為政之要,曰公與清”,所以放在第一位,試舉宋代兩則實例予以說明。其一:宋太宗時宋玘就任江州司理參軍,所轄縣捕疑盜數十人,自認為審訊和調查都很嚴密,移送到州獄,知州李朝認為證據充分,欲論死罪。宋玘疑有冤情,對疑盜加以訊問,發現囚犯的回答與指控不符,并將情況匯報給知州,李朝不以為然。宋玘遂用公文向上級匯報:朝廷規定大案審理時限是四十天,是為了防止冤枉和誣陷,弄清案件事實。現在還不到十天,不能接受知州的做法。宋玘沒有盲目跟從知州的意見,認為未到審限就作出裁決不妥,堅持辨明冤情,最終正確解決了此案。其二:宋仁宗時葛源任洪州左司理參軍,知州的外甥,與異母兄一起毆人并將人殺死。知州威脅葛源說,兩人都是他的外甥,殺人者是哥哥,這些自己皆知,他家是大姓,不要將其定罪,否則將來也會翻案。葛源依然據實審理,將其外甥繩之以法。上述兩位官員具有獨立品格,不為權勢左右,堅持正義不阿旨,雖于當時干犯上意,但最終使得案件得以正確審理,是為公清。
“明察次之,究其事始,勿至變亂成惑,二也”,即對案情要分析其發生的根源,觀察入微,不為亂象所迷,這是對司法官員業務能力的要求。如宋仁宗時,余良肱任荊南司理參軍,屬縣抓到殺人者,此人自誣服,良肱檢視尸體與兇器,疑惑道:“怎么會有刀刃滿一尺而傷口不到一寸的呢?”向上級匯報,之后真兇果然落網。本案中余良肱通過比對兇器與死者的傷口發現二者不符而糾正了一起冤案,充分體現了司法官員的善察與審慎。再如,宋哲宗時葛勝仲為杭州右司理參軍,福州有豪門不肖子,酒后和其同好二人出城至郊外,偶遇巨商于小路行走避開收稅的關卡,遂詐稱自己是捕稅吏把商人抓住,巨商窘迫,賄賂三人后才被放走。之后商人病死,其家人以遇劫匪告官,官府抓住其中不肖子中的二人處死,一人逃走后在杭州被抓,關押于州獄之中。之前的官員認為其同黨既已伏誅,該囚犯也會被處死,于是搜羅材料鍛煉成獄,只差備文定罪。葛勝仲到任后,感到事情曲折復雜,于是移牒福州,請傳喚商人一家詰問,果然其詞窮,承認是誣告,冤枉才得辨明。葛勝仲究其事始,未人云亦云,案情終水落石出,這是他“于法令貫通若素習”“于鞫獄必委曲詳盡”的結果,是業務能力精通的體現。
“仁恕又次之,既得其情,哀矜而勿喜,三也”,要求官員仁愛寬容,勿嚴苛,查得案件實情后,對犯罪人心懷哀矜而非喜悅。法官之任,人命所懸,時懷悲憫,方中鞫獄之的。前文提到的宋玘在處理重案犯時,每每規勸之,并召集其家人,使之相見。對人犯不隨意拷打,等到事實完全清楚,人犯心意完全屈服之后,再作出決定。所以犯人盡皆誠服,無一怨憤。葛勝仲“于鞫獄必委曲詳盡。囚感公哀矜,咸吐情無隱,旬月間滯獄一空”,囚犯因為感佩司法官員的哀矜之情,具將案情交代清楚,短時間積案都得以解決。
“平允又次之,獄具取決,無庸上下相毆,以刻為明,四也。”要求官員上下團結,平和公正,不以嚴苛為明,過平允即陷入深重,要去苛尚寬。宋代州級正副長官為知州和通判,州中公文需二者聯署,如二人不合, 將出現“以致獄事不務平允,各以喜怒出入情罪”的局面,對于案件解決十分不利,此即上下相毆之一斑。法官對其齟齬要正確對待,秉公判斷,如北宋哲宗時楊時任虔州司法,知州楚潛判案公正,而通判楊增多刻深,楊時多同意楚潛之見,楊增以為楊時為趨炎附勢之人,后楚潛調走,調任來的林知州執法不公,楊時總是堅持原則,據理力爭,這時楊增才打消陳見,認可楊時。司法官員對案件的處理應有自己的判斷,不偏不倚,以平允為上,避免嚴苛,做到秉公斷案。
總體來看,“四德”中的“公清”針對品格操守、“明察”針對業務能力、“仁恕”體現人文情懷、“平允”體現價值追求,四者不可或缺,法官須圓融四德才能真正做到對案件公正圓滿的審理。當代人民法院法官對素養、能力和責任的養成也有類似的要求。法官應具有獨立品格,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確保審判過程不受非法干涉,保持審判的公正性,此即“公清”。法官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過硬的辦案能力,正確解釋法律并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此即“明察”。法官應能與上下級合作融洽,推動審判活動順利進行,并將司法理性和人文精神相融合,這與“平允”“仁恕”的要求相近。其中“仁恕”是儒家倡導的人與人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的道德理念,法官在對犯人懲戒的同時,不能僅僅著眼于案件得以明晰審理的理性化和技術化的方面,更應因同為人類激發起悲憫和感慨,從而注重對人犯的人文關懷和教育改造,促進社會安寧和諧,這一點也是值得思考和肯定的。可見,宋代對司法官員提出的“四德”和當代對法官的要求有異曲同工之妙,對當下法官素養和責任的培養無疑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
案例原文:
代還,調江州司理參軍。慨然嘆曰:「是不足為仁耶?位無大小,顧力行何如耳!」因精思于訊鞫爰書之間。屬邑尉邢積捕疑盜數十人,鍛錮周密,移之郡獄。太守李朝以證左明具,即俾論死。府君疑有枉狀,因微挺囚械,物色以問之,囚對不仇,乃自白于朝,朝弗察。府君即申牒:「大獄四十日,所以防冤誣,盡情實。今旬甲未浹,不敢如教。」朝大怒。居數日,鄰州獲真盜自首于官,傳檄株送,朝執書慚且駭曰:「掾其神乎!」——曾棗莊主編:《宋代傳狀碑志集成》[2]卷二八行狀三,“荊南府君行狀 宋玘”,四川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17頁
州將之甥,與異母兄毆人,而甥殺之。州將脅公曰:「兩人者皆吾甥,而殺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彼大姓也,無為有司所誤。不然,此獄也將必覆。」公劾不為變。——曾棗莊主編:《宋代傳狀碑銘集成》[8],“度支郎中葛公墓志銘 王安石”,四川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729頁
余良肱,字康臣,洪州分寧人。第進士,調荊南司理參軍。屬縣捕得殺人者,既自誣服,良肱視驗尸與刃,疑之曰:“豈有刃盈尺傷不及寸乎?”白府請自捕逮,未幾,果獲真殺人者。——《宋史》,余良肱傳,卷三百三十三列傳第九十二
先是,福州有士族不肖子,因醉酒與其徒凡三人出郊,偶見巨商行支徑隱關征者,即詐為捕稅吏執之,商窘甚,以賂得釋。已而病死,其家乃以遇劫盜聞于官,獲其二即抵法,獨逸其一,跡捕至杭得之,系州獄。前官以其黨既伏誅,謂是囚亦當死無疑,鍛煉成之,獄具未決。公至,得其情曲折,移牒福州,請收商家詰問,果辭窮,自言實誣告,遂直其冤,眾皆服公之精明。——曾棗莊主編:《宋代傳狀碑志集成》[2],“宋左宣奉大夫顯謨閣待制致仕贈特進謚文康葛公行狀 章倧”,四川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75頁
虔守楚潛,議法平允,而通判楊增多刻深。先生每從潛議,增以先生為附太守輕己。及潛去,后守林某議不持平,先生力與之爭,方知先生能有守也。——曾棗莊主編:《宋代傳狀碑志集成》[2],“楊時行狀略 呂本中”,四川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42頁
(本欄目由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開設,歡迎廣大專家學者、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以案例為切入點,深入探討中華法系的獨特之處和豐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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