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4-07-03 08:55:07
原標題:散貨船裝了328噸走私驢肉等凍品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散貨船裝了328噸走私驢肉等凍品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曹天健
□ 本報通訊員 張阜昊
“呼叫,我船被一艘散貨輪撞了,對方跑了。”
“請說明你的位置。”
2022年3月14日,廈門海警局某艇接到一艘散貨輪船與一艘漁船相撞的警情,緊急備航,追擊發生碰撞的散貨輪船。
3小時后,廈門海警局搜索發現目標船舶。這是一艘鋼制散貨船,沒有貨柜,沒有船舶證書,沒有船員證書,只有5名自稱是船員的人。廈門海警局遂將該船押解至廈門港五號錨地。就在這時,青島海警局發來商請函稱這艘貨船為“明成168”,涉嫌在青島走私,請求協助將涉案船舶緝拿歸案。次日,青島海警局派員前往廈門,押解涉案船舶及船員返回青島。
原來,一個以趙某一、李某輝為首的組織架構穩定的不法團伙,常年在廣西南寧等地扮成國內貨主從事走私凍品的不法活動,這艘逃逸的“明成168”就是他們的運載工具。
前不久,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某一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一起特大凍品走私案由此進入公眾視野。
“黑手”伸向餐桌
2021年9月,趙某一經人介紹,與劉某和趙某二相識,趙某一說“有一批合法的貨,想找個碼頭卸了”,劉某和趙某二見有利可圖,隨即表示可以幫忙聯系。兩個月后,趙某一、劉某在郭某松介紹下購得本案的母船散裝貨船“佳盈6”,郭某松又招募了潘某夫等5名船員,在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趙某三、羅某押船下前往廣西。劉某還安排羅某到母船上擔任管事。
2022年1月,在趙某一、劉某、李某輝的改裝計劃下,劉某、郭某松、羅某及5名船員先行到達廣西,給散裝貨船裝上冷凍設備,并給這艘船取名為“明成168”。
改造完畢后,羅某與5名船員駕駛該船從廣西防城港出發,行至越南海防市,裝載12柜約400包、重量約328噸凍品。隨后,船一路向青島方向而來,趙某一招募了董某邦到船上駕駛吊車負責卸貨。
事實上,早在2021年8月,尚未購得母船時,趙某二就找到侯某杰(另案處理,已判刑)尋找小船轉駁。2022年2月16日,船到青島外海,侯某杰先后4次組織漁船過駁凍品150包。同年3月7日,最后一次過駁時,青島海警局現場將過駁漁船查獲,幾名漁船船長隨即落網(另案處理,均已判刑)。侯某杰感覺不對,前來打探情況,隨即被抓獲。經鑒定,該批被查獲凍品共計44.9噸,均為國家禁止進口貨物。一聽到消息,船長潘某夫在郭某松指使下立馬逃竄。
2022年3月8日晚,該船抵達江蘇連云港、鹽城交界的外海處,將船上剩余的約250包凍品過駁至某內河甲板上后,繼續南逃,最終在福建廈門海域與漁船相撞。
最后過駁的這批貨物由趙某一通過火車運至鄭州市,經中轉后運至武漢分銷。賈某強是這些走私凍品的貨主之一。賈某強與出資40多萬元的賈某彬合伙購買走私凍品驢肉50多噸,其中賈某彬分別向山東、河南等地銷售走私凍品驢肉共計13噸,獲利52萬元。案發后,賈某強為防止存放在鄭州水產冷庫中的凍品被發現,指使賈某彬通過陳某備將剩余129箱凍品轉移到陳某備冷庫中存放。其前3次在青島過駁轉運的約100包凍品,均在當晚抵達卸貨后,用貨車運至外地分銷。賈某彬還指使陳某備為凍貨換上了帶有中文標識的外包裝。
斬斷犯罪鏈條
抓獲侯某杰后,青島海警局第一時間向中國海警局上報案情,并發出網上追逃。與此同時,青島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青島市海警局對本案偵查取證。
傳統走私凍品案件的證據鏈條一般僅涉及在海上到口岸的過駁環節或卸貨環節,本案在檢察機關的引導下,青島市海警局依法、及時、全面收集和固定本案證據,既找到了上游的購買船舶的組織者,又找到了下游的貨主及凍品在國內的流向,形成供貨-運輸-銷售端自上而下完整的證據鏈。同時鄭州等地凍品銷售的線索也被移交給當地的偵查機關,以便進一步打擊走私凍品的非法銷售鏈,最大程度限縮凍品在國內的流通范圍。
2022年3月18日,河南省長葛市公安局抓獲了賈某彬;3月20日,趙某三在河南鄲城縣落網;3月24日,青島海警局執法人員奔赴河南鄭州抓獲陳某備,又于4月27日將趙某一抓獲;4月28日,董某邦在河南鹿邑縣家中被抓獲;5月15日,劉某、趙某二在青海省烏蘭縣投案;7月1日,郭某松在浙江省溫州市歸案。2023年2月9日,羅某到河南葉縣公安局投案。至此,該案10名被告人全部落網。
終審維持原判
在審查起訴階段,青島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李曦、檢察官助理劉一昊經過對案件事實和在卷證據的細致分析,一方面嚴厲打擊犯罪,引導青島市海警局及時補充趙某三、董某邦、陳某備的犯罪證據;一方面嚴守罪與非罪界限,根據在案證據,郭某松招募的除潘某夫以外的4名船員等人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從事的行為均為事務性行為,主觀上并不知道參與的是走私凍品的團伙,根據刑法主客觀一致原則,不構成犯罪,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海警局同意檢察院意見,主動撤回對上述嫌疑人的移送審查起訴。
2024年1月2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某一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青島市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同年2月29日,一審法院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某一、劉某、趙某二、郭某松、潘某夫有期徒刑6年到2年不等,均處罰金;判處羅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董某邦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趙某三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均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備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被告人趙某一、劉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4年5月3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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