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4-06-12 10:43:06
原標題:依托“稅路通”,服務“海外倉”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標題:依托“稅路通”,服務“海外倉”
來源:中國稅務報
跨境電商是我國外貿發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趨勢。商務部5月30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24年第一季度,跨境電商進出口5776億元,增長9.6%,其中出口4480億元,增長14%。作為新型外貿基礎設施,海外倉是跨境電商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各地初步統計,全國跨境電商主體已超12萬家,建設海外倉超2500個、面積超3000萬平方米,其中專注于服務跨境電商的海外倉超1800個,面積超2200萬平方米。
在帶動中國制造商品“出海”,開拓國際市場“新通道”的同時,跨境電商企業應注意海外倉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合規問題。
海外倉是由物流企業、跨境電商平臺或大型跨境電商賣家等專業化主體,在海外買家所在的國家和地區,通過自建或租用來運營的數字化智能化倉儲設施,是跨境電商在境外實現本土化運營的重要依托。跨境電商賣家提前將商品運送至海外倉庫,待境外買家下單訂購后,再通過分揀、包裝、配送等流程完成訂單交付。
2020年6月,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2020〕75號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并在北京、天津、深圳等10個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出口監管試點。同年8月,海關總署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商B2B出口,增設上海、福州、青島等12個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跨境電商與傳統貿易在稅收政策、報關形式等方面差異明顯,尤其9810模式涉及海外倉,如何報關及申請出口退稅,一直是跨境電商企業較為關注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規定,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因此,跨境電商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是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貨物實際已經完成對外銷售;四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的進項憑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相匹配。
在9810模式下,貨物向海關報關后離境,但只是運抵“海外倉”進行暫時倉儲,發生變化的是貨物存放地點,風險與收益并未轉移至境外單位或個人,銷售行為并未實際實現。目前,在實操中9810模式的出口退稅模式為,貨物出境后暫存海外倉,未實現銷售行為時暫不申請退稅;后續貨物完成在跨境電商平臺銷售,由海外倉發貨至消費者手中,交易訂單銷售額確認并收回外匯,按軋差結算后的金額開具出口發票,待貨物已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后,方可辦理出口退稅。
筆者注意到,部分省份、地區目前已開展海外倉“離境即退稅”“入倉即退稅”試點工作,在天津、河北、青島等地,對于試點企業,在貨物報關離境且收齊對應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信息后,即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電子稅務局等,先行申報出口退稅。
筆者認為,隨著跨境電商的蓬勃發展,海外倉將不僅是本地倉儲設施,局限于提高物流配送時效這個單一功能,而將結合目標客戶需求,提供諸如拆包、產品組合等多元化、定制化的海外增值服務,成為商家的海外“觸角”。
根據海外倉企業的經營特點、發展趨勢,以及對稅收管理與服務的需求,稅務機關可以提供定制化服務。例如,依托“稅路通”服務品牌,為海外倉運營企業提供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幫助企業運用國際稅收事項稅收確定性服務、預約定價安排等,為跨境經營提供稅收確定性。積極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出口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提高出口競爭力。借鑒分析發票流促進國內市場供需對接的經驗,幫助企業精確掌握海外客戶地域分布特征等。
從企業端來看,在海外倉運營中必須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及時針對運營中的各類因素制定相應風險管理措施,不斷增強合規意識和合規發展能力。當遇到涉稅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尋求稅收確定性服務。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龍崗區稅務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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