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農民日報
2024-04-26 08:30:04
原標題:以法治之力服務保障農業知識產權
來源:農民日報
原標題:以法治之力服務保障農業知識產權
來源:農民日報
農業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涉及農業的智力創造成果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農產品地理標志權、涉農專利、商標權、版權、商業秘密權、農業生物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農村部管理干部學院農業農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楊東霞,多年來參與過農業農村領域多部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工作,聊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她態度明確,“農業知識產權對保護農業科技創新,加快培育農業新質生產力,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完善推進
以法治之力服務保障農業知識產權,離不開完善制度供給。回顧近年涉農領域修法改律的成果,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脈絡清晰。2021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種子法做出修正,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大幅提高侵權損害賠償標準,進一步健全激勵種業原始創新的法律制度。2022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畜牧法。此次修訂明確,促進畜禽種業振興發展,完善畜禽遺傳資源和種畜禽管理相關規定,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實施全國畜禽遺傳改良計劃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2023年,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種子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種子法執法檢查報告展開審議,提出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等七個方面的意見建議,包括:建議認真落實好種子法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規定,加快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建議加快修改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推進判定技術方法研究,制定鑒定的技術標準;建議積極建立涵蓋種質資源、育種技術、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專利保護、商標保護等多方面、多層次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議司法機關加大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種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大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力度等。
楊東霞介紹說,隨著種子法的修改,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修訂工作。從2022年11月21日到2022年12月22日,農業農村部就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行條例共分為八章四十六條,修訂征求意見稿為八章五十一條,其中保留原條款十一條,修改三十二條,新增八條,刪除一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七個方面: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步驟和辦法作出規定;擴大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延長保護期限;完善侵權假冒案件處理措施;明確權利恢復的情形;增加對不誠信行為處罰的規定;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專業隊伍等。據悉,目前,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修訂工作正在有序穩步推進中。
地理標志期待立法的制度設計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笑冰致力知識產權領域法律制度研究,對地理標志保護實質與我國地理標志統一立法議題多有著述。“地理標志制度建設事關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王笑冰一語中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要探索制定地理標志等專門法律法規,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等。
目前,我國對地理標志保護采取的是專門保護和商標保護的兩種模式,如何做到相互協調、有機共存、提升質效?
“需要做好進一步的制度設計。”王笑冰解釋說,真正的地理標志是獨立類型的智力成果,本質是產品類別而非商業標記,制度是產品保護制度而非標記保護規則。從國際上看,不論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商標保護還是綜合性立法保護,根據制度的屬性導向,可分為產品保護模式、商業標記模式和混合模式。我國地理標志統一立法,宜采取產品保護模式,在質量治理體系下把現行專門制度整合為專門法,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歸并到《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的體系框架里,涵蓋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關冰,是2023年全國政協年度好提案《關于打造地理標志區域品牌 助力鄉村振興的提案》執筆專家。她在司法審判和實地調研中發現:目前的地理標志保護規范位階較低。作為專門的規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民法典雖然將地理標志規定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但并沒有規定構成侵權時的罰則,只有當地理標志被注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時,才能通過商標法的規范進行保護,為普通的地理標志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提供的法律救濟有限。另外,地方政府、產業協會和生產企業等方面的協同作用有待提升,地理標志促進農民增收和鄉村振興的作用有待增強。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
農業遺傳資源需要制度明確權屬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宋敏,是全國首批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全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先進個人,一直致力于積極推進建立農業遺傳資源身份登記管理制度,希望通過給遺傳資源一個身份,明確權屬,實現惠益分享,達到保護遺傳資源的目的。圍繞農業遺傳資源權屬制度建設,宋敏給出系統的建言:建立多元化農業遺傳資源所有權制度;建立國有遺傳資源的權能分置制度;建立靈活多樣的產權配置機制;建立農業遺傳資源分子檢測和身份識別系統。
為何建立多元化農業遺傳資源所有權制度如此重要?宋敏表示,種質資源不再是單純的自然恩賜,一方面,經過創新研究、選育、組配等獲得的新材料,不僅凝結科研人員智慧,也包含單位和個人的種質資源投入。此外,農民在保護作物種質資源的長期過程中做出巨大貢獻。這些都應予以承認并在產權制度上予以體現。因此在“種質資源歸國家所有”原則基礎上,應建立區域農民集體的公共產權,以及企業和研發人員的私人產權和利益獲取機制。當然,授予農民集體和私人對遺傳資源享有的產權,應該是非獨占性的,而且不能妨礙非商業使用和交換育種材料。其產權內容主要是一種收益權,即一種當擁有的遺傳資源被用作育種或其他商業開發目的獲取收入時,可以從中得到惠益分享的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監利市精華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畢利霞,十分關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議題。她提交代表建議,呼吁加強農產品品牌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打造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等。畢利霞表示,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司法保護是其中重要一環,希望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全力打擊農資領域假冒偽劣等違法犯罪行為,持續加強對農產品品牌保護等。
事實上,以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為例,近年來,有關部門通過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緊密合作和有機銜接,實現優勢互補,以種子法、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司法解釋為補充,共同構建品種權大保護體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四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4年3月最新發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包括15件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類案件,所涉植物品種涵蓋面較廣,而且案件所涉品種的經濟價值較大。楊東霞評價說:“制度效能轉化為治理效能,切實發揮法治在種業振興中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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