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4-04-13 14:19:04
原標題:探索虛假仲裁監督切實維護合法權益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探索虛假仲裁監督切實維護合法權益
來源:檢察日報
□檢察機關監督虛假仲裁具備可行性:一是依目的解釋,凡是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過程理應受到檢察監督。仲裁機構性質上雖為社會組織,但其同樣也屬于運用法律來解決糾紛的機構,納入檢察監督范疇并無不當。二是虛假仲裁行為一旦發生,如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應當本著公權監督與私權救濟并重的民事檢察思維監督虛假仲裁。三是檢察監督的優勢體現在程序啟動的主動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互相串通,通過仲裁程序規避法律義務屬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可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檢察機關可以主動進行法律監督。
近年來,我國關于懲治虛假訴訟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對于虛假訴訟的防范與打擊力度也逐步加大。與之相應,有當事人將目光轉向仲裁領域,利用仲裁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通過形式上的對立謀求非法利益的合致。因仲裁高度尊重意思自治,貫徹不公開原則,案外人對于虛假仲裁難以及時知曉并作出反應,相關規制措施的缺位更使得虛假仲裁逐步成為虛假訴訟的“接力者”。因此,將虛假仲裁納入檢察監督范圍確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將虛假仲裁納入檢察監督范圍的必要性。虛假仲裁系雙方當事人通過虛構事實,騙取仲裁機構裁決,從而獲得并不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的生效文書,達到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謀求非法利益或逃避自身責任履行的目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由于相關機制的不完善,導致規制該行為成為實踐的“難題”。
仲裁制度“破題”困難。在規制虛假仲裁方面,仲裁機構自身存在識別和懲戒兩個層面的不足。仲裁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合意,程序的開啟完全以當事人意志為主導,仲裁機構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由此加劇了識別盲區,通常都是以當事人選擇仲裁是基于真實利益對立為邏輯進行裁決。另外,仲裁雖有定分止爭之功能,亦兼制定生效文書之權,但其不具備國家強制力,對于生效仲裁文書的執行只能寄希望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或當事人拒絕履行時,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案外人保護機制不健全。當虛假仲裁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時,案外人可利用法院執行異議之訴來實現權利救濟,但是該制度存在功能局限:其一,執行異議之訴適用前提是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已經啟動,故其預防保護功能受限;其二,執行異議之訴的實際作用有限。盡管案外人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但是不予執行的效力限于阻止執行,未能從根本上否定非正當仲裁利益,因此,應以撤銷的方式否定虛假仲裁裁決。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制度,但是適用主體卻限于當事人,案外人若想撤銷仲裁裁決只能寄希望于仲裁當事人,而虛假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是常態,由此便陷入救濟的“死循環”。
法院對仲裁的審查有限。法院對仲裁審查的啟動具有被動性。除非執行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主動裁定不予執行,否則當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該仲裁裁決時,法院原則上應當執行。此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雖對司法審查仲裁的種類、管轄等作出程序性規定,但沒有具體內容審查,僅僅依靠程序審查很難發現當事人之間的串通或虛構行為。
將虛假仲裁納入檢察監督范圍的可行性。關于檢察機關監督虛假仲裁行為是否可行,存在觀點之爭。持“否定說”學者認為,檢察機關監督虛假仲裁缺乏法律授權,應當保持職權謙抑,防止權力濫用。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監督虛假仲裁具備可行性。
檢察機關監督仲裁的定位準確。雖然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仲裁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但是從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依目的解釋,凡是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過程理應受到檢察監督。仲裁機構性質上雖為社會組織,但其同樣也屬于運用法律來解決糾紛的機構,納入檢察監督范疇并無不當。監督并非是對仲裁的無限制干涉,其著眼點在于通過對仲裁的監督,防止虛假仲裁等違法行為的發生,以期促進完善仲裁,提升仲裁公信。
虛假仲裁作為監督客體“適格”。實踐中,多數當事人虛假仲裁的目的是獲取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執行,實現債權優先受償。筆者認為,虛假仲裁行為一旦發生,即造成對仲裁秩序的妨害,如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必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應當本著公權監督與私權救濟并重的民事檢察思維監督虛假仲裁。
檢察機關具備監督的職能優勢。如上所述,法院審查仲裁存在被動性,相較而言,檢察監督的優勢體現在程序啟動的主動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互相串通,通過仲裁程序規避法律義務屬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可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利用虛假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執行,可視為“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主動進行法律監督。此外,實踐中,仲裁機構審查虛假仲裁存在困難。仲裁機構沒有法定調查權。根據有關規定,仲裁機構不屬于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的執法機關。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均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職過程中享有調查核實權,面對虛假仲裁線索,可以開展調查工作,完善證據鏈條,從而查明案件事實。
關于監督架構的設置。檢察機關監督虛假仲裁具備必要性與可行性,監督架構的設置與完善將更好地促進檢察職能履行,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監督虛假仲裁的理念與機制構建。目前,有關對虛假仲裁進行監督探索的線索多依賴于案外人申請,案源渠道狹窄。加之監督無實體處分權,帶有明顯的程序性權力屬性。因此,僅依靠檢察機關發現、規制虛假仲裁是不夠的,在監督虛假仲裁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樹立協同監督理念,與法院、仲裁機構等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在案件線索方面,嘗試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利用大數據挖掘、錨定、拓寬案件線索;各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虛假仲裁線索的,利用會商機制共同分析認定加以甄別,并移送相應線索。在監督結果上,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并不影響法院審查、仲裁機構自我監督等職能作用的發揮,從而最大限度地形成針對虛假仲裁的打擊合力。
對于虛假仲裁的識別與認定。目前,無論是虛假訴訟還是虛假仲裁,由于多數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事先串通,因此,本質上不存在對抗性,檢察機關可運用這一原則進行識別。例如,根據仲裁法第51條規定,如果當事人自愿調解,仲裁庭必須調解。調解與仲裁結合的徹底性,容易被虛假仲裁當事人所利用。因此,仲裁中容易達成調解的案件,應當引起注意。
監督虛假仲裁的對象與方式。以監督對象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對仲裁裁決的監督和對仲裁參與者的監督。針對虛假仲裁裁決,檢察機關為維護仲裁秩序,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糾正違法的檢察建議,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針對虛假仲裁當事人,若其已涉嫌刑事犯罪,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大對當事人的刑事追責力度。若發現仲裁員參與虛假仲裁,檢察機關應當向仲裁委發出檢察建議。
監督虛假仲裁的時間與范圍。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于虛假仲裁裁決的監督,主要通過對法院執行裁定或執行行為的間接監督予以實現。檢察機關相較于利害關系人,是公權力代表;較于法院、仲裁機構等裁決主體,更重監督而非案件審理,同行政機關之間的協同交流也較多,這一切都使得檢察機關具備快速切入虛假仲裁領域進行監督的優勢。無論是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發現,還是收到案外人對于虛假仲裁線索的反映,在對證據進行審查并認定為虛假仲裁后,應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仲裁機構啟動處理程序,及時終止虛假仲裁。
(作者單位: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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