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3-04-03 09:16:04
原標題:準確理解“非法債務”厘清相關罪名與罪數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準確理解“非法債務”厘清相關罪名與罪數
來源:檢察日報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催收非法債務罪。如何正確理解“非法債務”關系到本罪的準確理解及適用,也關系到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罪數判斷。在此,針對“非法債務”如何理解,進而如何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進行罪數判斷等問題進行分析。
關于對“非法債務”的理解。有觀點認為,民法并不認定高利放貸行為全面違法,只是強調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就借款人出借的本金,民法上認定出借人事實上存在返還請求權,借款人對于該部分也應當還錢。故為追討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實施的相關行為,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而為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超過法律保護的利息部分,行為具有違法性,但因“事出有因”,故針對該部分應當以“催收非法債務”來評價,不應當評價為敲詐勒索、搶劫等更嚴重的行為,以此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不能成立。即使是催收合法債務的行為,也不能采取刑法所禁止的手段。也就是說,要根據行為手段確定犯罪性質及其所保護的法益,保護債務的正常履行不能阻斷行為手段的違法性評價。如非法拘禁罪的認定,為催收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仍然構成非法拘禁罪;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款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關于該款規定的“債務”的理解,應當認定為與婚戀糾紛、鄰里糾紛相當的合法債務糾紛。也就是說,經過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的索要合法債務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仍然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即不當索要合法債務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以,對于采取恐嚇、跟蹤、騷擾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中“合法”本息部分,不以催收非法債務罪評價,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基于此,筆者認為,針對高利放貸行為的“合法”本息部分,采取如上不當手段索要的,應當以“催收非法債務罪”評價。
因此,刑法第293條之一規定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應當解釋為催收基于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且情節嚴重的,成立犯罪,符合刑法立法趨勢。
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罪名認定及罪數分析。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貸債務時,亦可能構成其他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若非法催收高利放貸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犯罪構成的,則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與他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第二,催收非法債務罪與敲詐勒索罪等財產犯罪的罪數關系。在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過程中,如果行為人索要的數額不高于高利放貸的本金及約定的利息,則應按照其手段行為來評價其違法性,不應以財產犯罪來評價。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討債者對于本金、合法利息和非法利息所具備的態度是一致的,一般不會區分。若催收的數額高于其支付的本金和約定的利息,則應認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必要根據其手段行為的不同來認定其構成敲詐勒索還是搶劫犯罪。若在以非法手段催收完本金和約定的利息之后,繼續以非法手段催收,則應當以手段犯罪和所涉財產性犯罪數罪并罰。
第三,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罪數關系。《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了黑惡勢力為謀求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屬于尋釁滋事罪關于“恐嚇”的定義。筆者認為,在黑惡勢力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非法手段催收高利貸時,若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93條第1款之規定,那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后,應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若催收高利貸的行為還符合尋釁滋事罪其他條款的構成要件時,則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為惡劣程度、持續時間長短等因素來判斷行為性質,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作出相應處理。
(作者單位: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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