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22-11-14 09:39:11
原標題:【前沿觀察】新就業形態規范發展中的職業傷害保障探索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前沿觀察】新就業形態規范發展中的職業傷害保障探索
來源:工人日報
近年來,新就業形態發展出的平臺化靈活就業模式,拓寬了勞動就業渠道,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從頂層設計的高度肯定了新就業形態的積極作用,確立了在規范中發展的政策基調,同時指明了“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治理目標。
新就業形態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促進就業作用的同時,亦暴露出勞動權益保障不到位的短板,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平臺靈活就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遭遇事故傷害后缺乏保障。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是以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建構的,其保障對象是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并辦理工傷參保手續的勞動者。這就形成了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之間的“綁定關系”,工傷保險因此表現出顯著的身份保障屬性。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看,依據現行勞動關系認定標準,能夠確認組織型平臺下的勞動關系,而新業態從業人員屬于靈活就業,無法認定勞動關系,故而不能納入工傷保險予以保障。
職業傷害保障關乎勞動權益底線,是新業態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需要根據靈活就業自身的特點,結合平臺用工更為彈性、多元的趨勢,從特殊國情和既有制度出發,探索適應數字時代就業變化的保障機制。
為應對平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身份缺失的問題,學術和實務界以現行工傷保險的“勞動關系”為前置條件,提出了“勞動關系化”與“去勞動關系化”兩種主要方案,旨在調整勞動關系所劃定的工傷保險適用范圍。但二者在改革重點和制度走向上并不一致。從“勞動形態—保障機制”的對應關系來看,“勞動關系化”方案通過規制“勞動形態”一側,試圖對勞動關系予以擴大解釋,以便將靈活就業群體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維系現行勞動權益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去勞動關系化”方案則通過改革“保障機制”一側,消解勞動關系這一準入資格,試圖將工傷保險擴大適用到全部靈活就業群體。
從此前的地方探索情況看,采取“勞動關系化”思路的山東濰坊和江蘇南通發展出將靈活就業視為勞動關系的適用規則,將現行工傷保險套用于辦理勞動人事事務代理手續的部分靈活就業人員,但此種做法參保要求高,難以適應大規模、高流動的平臺靈活就業人員。采取“去勞動關系化”思路的浙江和廣東提出了“單工傷”的保障模式,允許新業態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但并不要求強制參保。
當前,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已經啟動。綜合前期地方探索的經驗和不足,試點宜采取折中務實的思路,在尊重新業態勞動特征的基礎上,既不強制性納入現行制度,也不任由平臺自愿選擇,而是設定為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為此,試點應考慮到兩個方面。
一是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定位應是社會保險。以強制參保和平臺繳費為原則,能夠建立起廣覆蓋的職業風險共同體,解決商業保險保費高、水平低、差異大等問題,同時參照工傷保險確定保障標準,較為快捷地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底線保障問題。在社會保險體系下,職業傷害保障與現行工傷保險應構成銜接和補充,針對不同類型的就業群體,形成多層次立體保障網絡。
二是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對象應為高風險平臺用工行業的靈活就業人員。新業態涉及的勞動形態復雜多樣,職業風險亦存在顯著不同,最受社會關注的是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從業者因參與路面交通運輸,暴露于交通事故風險中,易遭受人身傷害。據此,試點聚焦于這幾個行業,在實施過程中,應緊抓頭部平臺企業,不以“勞動關系”作為保障的前提要求,而應以“勞動行為”作為認定傷害保障的依據,以實現對高流動群體的大范圍覆蓋。
作為一項尚在探索中的制度,職業傷害保障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保障經辦成本較高,傷害發生后的申報和待遇給付流程不夠順暢。為提升保障效率,試點應更充分地發揮大數據技術優勢,加強與路面交通監控數據的溝通,縮短取證過程,并積極推進自動化處理系統建設,構筑適應數字時代勞動變革的智能保障體系。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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