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10-21 09:45:10
原標題:科學界定交通肇事罪“責任”內涵與影響因素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科學界定交通肇事罪“責任”內涵與影響因素
來源:檢察日報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大體上可以按照以下邏輯展開:對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系、責任等要素進行分析,判斷其組合關系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模型,從而進行客觀階層的評價。然后,再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是否屬于意外,由此進行主觀責任階層的評價,最后才是對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罪中的責任具有不同的含義:一是作為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責任,它是且僅是犯罪的一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諸如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中,都存在法律將責任規定為該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情形;二是從犯罪論角度看,階層犯罪論認為構成犯罪要同時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并進而概括為不法和責任;三是從法律后果看,責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等類型,其中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作為交通肇事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責任,不同于階層犯罪論中的責任。作為交通肇事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責任,當然也涉及主觀的價值評價問題,但總體上看,仍屬于客觀階層,其最終為刑事違法性提供判斷根據。而階層犯罪論中的責任,表示的是行為人犯罪時的主觀心態,屬于主觀階層,反映行為人主觀方面有所不同。依階層犯罪論,交通肇事罪在主觀的責任層面一定是過失,這也是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要求。但是,作為交通肇事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責任,可以是對行為人過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的評價,也可以是對行為人故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評價,比如故意闖紅燈、故意超速等等,兩者判斷的依據不同。判斷作為交通肇事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責任的依據,與認定一般交通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的依據一樣,均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作為階層犯罪論中的責任則要依據刑事法律進行判斷。
作為交通肇事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責任,也不同于作為犯罪后果的責任。前者強調的是違反了哪些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對整個事故有什么樣的過錯,它處于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之中,與階層犯罪論中的責任一樣,均可定位為罪中責任。而作為犯罪后果的責任,強調的則是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應當判處什么樣的刑罰,強調罪責刑相一致,它處于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結束之后,可定位為罪后責任。
就交通肇事罪責任的三種含義而言,如何理解和認定作為犯罪客觀構成要素的責任(以下所提責任均指作為交通肇事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責任),是準確判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的關鍵,是司法者必須抓住的“牛鼻子”。
從法律規定看,法律把責任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為交通肇事罪確定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模型。一旦行為符合這些行為模型,就具備了構成要件符合性,進而往往也就具備了構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刑事違法性。在這些行為模型中,對責任往往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比如:有的要求行為人要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有的則在要求行為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之外,還須具備其他條件;還有的則僅要求行為人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2條,通過將不同的責任要素與犯罪結果等要素相組合,形成了交通肇事罪特有的不同的犯罪行為模型。
從犯罪構成要素的內容看,交通肇事罪的責任是一個綜合性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這些要素是表明客觀違法性的要素,包括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內容。但是,交通肇事罪則通過有權解釋的方式,將責任也規定為該罪的一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而且在一定意義上,責任是一個涵蓋原因、因果關系等內容的需要綜合評價的要素。這些要素的違法性表現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因之而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
從交通肇事罪責任的淵源來看,刑法條文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罪狀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這一規定表明,構成交通肇事罪以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解釋》第1條進一步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要求認定犯罪要“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對構成犯罪的按犯罪論處。該規定隱含的應有之義是,“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不構成犯罪的不能按犯罪論處。因此,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都應當依據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分清事故責任”,這也表明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才是交通事故案件責任認定的唯一淵源。
筆者認為,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責任和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共同根據,但不等于說可以不加分析地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采取拿來主義,實際上,在刑事法律領域對任何證據都需要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
從影響責任的具體因素看,所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都可能成為影響責任的因素,但是也只有那些與事故密切聯系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才能成為影響責任的因素。如果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即使它是事故的事實上的原因,也不會形成責任。或者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與事故沒有相當的、緊密的聯系,也不會成為影響責任的因素。筆者認為,影響事故責任的因素大體上可劃分為三個位階,并且對事故責任的影響或作用依次降低。
位于第一位階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常見的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逆向行駛、超速行駛、未依規讓行等等,這些行為往往因其直接創設了法律所不允許的危險,因而是影響責任的位于第一位階的因素。這些原因對造成事故有直接的、重大的影響,因而在責任認定時會占據最大的比重。同時,也只有具有該位階的因素,才能認定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因而是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同時需要強調,原因是影響責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不等于責任本身。交通肇事罪犯罪行為模型中只有全部、主要、同等責任等內容,而從來都沒有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事故的全部、主要、同等的原因。
位于第二位階的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予以強烈否定的一些情節。有些情節并不是事故的原因,但立法者出于某種目的,也會對這些情節予以強烈的否定,比較典型的是逃逸情節,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對逃逸情節作了強烈的否定,所以盡管逃逸行為只能發生在事故之后,其不可能是事故的原因,但卻可以成為影響責任認定的重要因素。那些以逃逸不是事故的原因而認為其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責任認定依據的觀點是不妥當的。
位于第三位階的是造成事故的一些條件。就交通事故而言,行為人通常存在多種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情節,其中有些可歸屬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仍有相當一部分僅屬于造成事故的條件,比較典型的如無證、無牌、脫審、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等情節。這些情節表明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義務,其作用往往是對責任予以調節,而不直接決定是否能負主要以上責任。但是根據《解釋》,在特殊情況下,這些因素對于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具有重大意義。
需要強調的是,影響責任的三個位階因素的地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一定條件下可相互轉化。本應位于第三位階的因素有時可能會成為影響責任認定的關鍵因素,甚至會轉化為第一位階的因素。比如,一般來講無證情節屬于第三位階,但是如果證據表明行為人不僅無證,而且根本就不具備開車的技能,此時其無證開車上路就會成為事故的直接原因,從而成為第一位階的因素。
由此,筆者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大體上可以按照以下邏輯展開:對主體、行為、結果、因果關系、責任等要素進行分析,判斷其組合關系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模型,從而進行客觀階層的評價。然后,再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是否屬于意外,由此進行主觀責任階層的評價,最后才是對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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