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2-09-14 08:55:09
原標題:淺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中的“破”與“立”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淺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中的“破”與“立”
來源:檢察日報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依法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行政爭議的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爭議多元化和復雜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如何進一步加強源頭治理、不斷健全和完善行政爭議化解機制、更快更好地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這是近年來擺在檢察機關行政檢察人員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強調,“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自2019年10月最高檢部署開展“加強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依法能動履職,通過積極探索、不斷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常態化開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實踐中,這項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難題,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與法院、行政機關在信息互通、工作銜接方面仍存在不足。檢察機關進行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需要與法院、行政機關建立信息互通以及工作銜接機制,真正做到源頭化解、多元化解、實質性化解。目前,不少檢察院雖然與本地法院和行政部門簽訂了工作銜接機制或聯合出臺工作意見,但就落實情況而言,一些舉措還停留在紙面上,尚未真正發揮出應有作用。如果能進一步加強執法、司法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建立起統一、規范的行政爭議化解平臺,將更有利于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更有利于實質性化解矛盾和爭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具體規范不夠明確。檢察機關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雖然在辦案實踐中已經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但對于相關案件的受理范圍,以及檢察機關介入化解行政爭議的時機、介入的流程、介入的方式等暫無明確、統一的規范,各地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在探索過程中容易出現做法不一致的情況。
三是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能力不足。長期以來,行政檢察都是檢察機關各項職能中的短板和弱項,不少行政檢察人員對行政檢察監督認識仍不到位,導致監督能力不足、監督水平不高,而對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這項開展時間不長的工作,更是缺乏經驗,無論是審查卷宗、調查核實能力,還是交流溝通、釋法說理能力等都尚需加強,辦案人員的整體素質距離人民群眾的新期盼新要求還存在不小差距。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以改進,以期檢察機關在做實行政檢察、加強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中取得更大成效。
第一,建立與法院、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行政檢察應以權力與權利沖突為履職切入口,將法律監督貫穿于審判權、行政權運行始終,充分發揮“一手托兩家”的職能作用,在監督中加強配合,在配合中強化監督,促進協同共治,實現雙贏多贏共贏,這是現代國家協同治理理論的檢察應對。
具體來說,要努力實現與法院、行政機關就行政爭議案件的信息互通,加強工作協作,建立銜接機制,搭建行政爭議化解平臺,通過定期溝通,形成化解合力,促進行政爭議的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要探索融入社會治理的創新機制,積極拓寬多元化行政爭議化解渠道,這是行政檢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監督辦案、堅持系統性思維和協同聯動的具體體現。
第二,拓寬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件的受理范圍。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糾紛發生后,公民的第一道法律救濟途徑通常是行政復議,然后是訴訟救濟,最后才是檢察監督。由此可見,行政檢察監督是行政糾紛司法救濟的最后一道關口。檢察機關在參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中,其角色應當是居中協調者、釋法說理者,并非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因此,檢察機關介入行政爭議化解不宜過早、過于主動。同時,對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應作廣義理解,即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息訴服判。對于一些存在“潛在之訴”的案件,可以考慮納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件的受理范圍,在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協作配合制度的基礎上,由行政機關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爭議化解的,檢察機關可以積極參與,尤其是一些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檢察機關受邀介入后,可以與行政機關共同化解矛盾,將“潛在之訴”化解在萌芽狀態,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公民通過正當、合法途徑救濟自身權利,也更加有利于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穩定。
第三,努力提高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能力。進入檢察環節的行政爭議往往歷時長、案情復雜,對行政檢察人員的能力要求更高。要想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政和的辦案效果,行政檢察人員首先要加強審查案卷和調查核實的能力,這就要求各地行政檢察部門應重視和加強業務培訓,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方式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同時,應重視提高辦案人員的溝通交流能力,創新釋法說理的方式方法,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積極引入公開聽證機制。通過邀請法律專家、法律援助律師、人民監督員、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等參與公開聽證,也能夠進一步開闊辦案人員的視野、鍛煉辦案人員的溝通和應變能力,督促辦案人員在實踐中不斷加強學習,練就一身化解行政爭議的過硬本領。
(作者單位分別為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區人民檢察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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